- 索引号:006686322/2013-0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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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效期:2018-11-01 15:03:51
- 签署日期:2013-11-01 15: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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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3-11-01 15:03:51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古地税函〔2013〕25号
关于印发《古丈县地方税务局规范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的
通 知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古丈县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印发如下,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古丈县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26日
古丈县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
项目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行政裁量权幅度 |
处 罚 执 行 基 准 |
一、 对违 反税 务登 记管 理行 为的 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以下简称《征管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单位逾期办理税务登记未超过30天的,可不予处罚;逾期30—60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60—180天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180天以上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个体逾期办理税务登记未超过30天的,可不予处罚;逾期30—60天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60—180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180天以上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以上标准处罚外,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二)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以下简称《细则》):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超过规定期限不到30日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二千元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二万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四)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对个体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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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1、逾期办理登记未超过30天的,可不予处罚; 2、逾期超过30天至60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60至180天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180天以上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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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细则》第九十二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发生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三次以上发生该违法行为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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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违反账簿、 凭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2、经责令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罚款处十元以上二百元一下的罚款,对企业处二百元以上二仟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2、经责令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罚款处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元罚款,对企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一下的罚款。 | |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对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2、经责令逾期未改正的,个体处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限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2、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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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限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2、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处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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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的处罚 |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对个体纳税人逾期但在当月内申报纳税的处二十元罚款,跨月申报纳税的处五十元罚款,每迟一天加处十元,最高不超过二百元; 2、对单位纳税人处罚款二百元,每迟一天加处五十元,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3、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申报资料的。 |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应责令提供,逾期仍不提供的,对个体纳税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对单位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相关资料的。 |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超过规定期限不到15日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2、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屡次发生以上该违法行为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 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处罚 |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六)项: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对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且涉案票面金额在五百元以下,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涉案票面金额在五万元以下或涉案发票在50份以下的,对个体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涉案票面金额在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或涉案发票在51份以上的,对个体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
(三)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 |
《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四)、(五)、(七)项: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涉案发票在10份以下的,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涉案发票份数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涉案发票份数在101份以上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四)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
(五)拆本使用发票的。 | |||
(六)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
(八)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的。 |
《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涉案发票50份以下或涉案票面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2、涉案发票5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涉案票面金额在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3、涉案发票101份以上300份以下或涉案票面金额在四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4、涉案发票301份以上或涉案票面金额在一百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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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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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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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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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伪造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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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变造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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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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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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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三)项: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未在限改期限内补报的,对个体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等情节严重的,对个体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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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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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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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涉案票面金额在五万元以下或涉案发票在50份以下的,对个体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涉案发票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涉案票面金额在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对个体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涉案票面金额在四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或涉案发票在101份以上的,对个体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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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在限改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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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
《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涉案票面金额在五万元以下或涉案发票在10份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涉案票面金额在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或涉案发票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涉案票面金额在四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或涉案发票在101份以上300份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涉案票面金额在一百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或涉案发票在301份以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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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丢失发票的 |
《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涉案票面金额在五万元以下或涉案发票在10份以下的,对个体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2、涉案票面金额在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四十万元以下或涉案发票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对个体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3、涉案票面金额在四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或涉案发票在101份以上300份以下的,对个体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4、涉案票面金额在一百万元(不含本数)以上或涉案发票在301份以上,对个体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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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擅自损毁发票 |
《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涉案票面金额在五万元以下或涉案发票在10份以下的,对个体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2、涉案票面金额在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四十万元以下或涉案发票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对个体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3、涉案票面金额在四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或涉案发票在101份以上300份以下的,对个体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4、涉案票面金额在一百万元(不含本数)以上或涉案发票在301份以上的,对个体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没收。 |
|
(二十四)虚开发票 |
《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虚开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虚开金额在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虚开金额在一百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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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非法代开发票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非法代开发票在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一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非法代开发票在一百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二十六)非法印制发票的 |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办法》第三十八条: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非法印制发票10份以下或涉案票面累积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非法印制发票1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涉案票面累积额在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非法印制发票101份以上或涉案票面累积额在四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
(二十七)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涉案发票10份以下或涉案票面累积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涉案发票1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涉案票面累积额在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涉案发票101份以上300份以下或涉案票面累积额在四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涉案发票301份以上或涉案票面累积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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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办法》第四十一条: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1、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一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2、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一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十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
五、 对违反税款征收行为的处罚 |
(一)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三)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
《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首次发生的,处以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第二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三次以上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欠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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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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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
《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 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扣缴义务人补扣补缴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无法补扣补缴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点五倍至二倍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拒绝补扣补缴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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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细则》第九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首次发生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三次以上发生该违法行为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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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
《细则》第九十三条: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发生的,处以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屡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未缴一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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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细则》第九十八条: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发生的,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第二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3、三次以上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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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对偷 税行 为的 处罚 |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缴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首次发生的,处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至二倍的罚款;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三倍罚款; 3、第一、二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五倍的罚款。 |
七、 对抗税行为的处罚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
《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以威胁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以暴力方法抗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以拒缴税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致人伤害的,处以拒缴税款五倍的罚款。 |
八、 对未按规定接受税务 检查行为的处罚 |
(一)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征管法》第七十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改的同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改的同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改的同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4、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销毁有关资料的,处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5、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二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二)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征管法》第七十三条: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不予处罚; 2、因银行、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造成税款流失的,对银行、金融机构以十万元的罚款为基数,并按流失税款数额每万元(以整数计,不作四舍五入)加罚五千元计算罚款金额,罚款最高限额五十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细则》第九十五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发生但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第二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三次以上发生该违法行为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