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3-0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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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日期:2013-11-15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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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13-11-15 09:45: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古政办发〔2013〕30号
GZDR—2013—01012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
古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州政办发〔2013〕2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行业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行业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安全监管机关行政许可有关问题;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排查摸底,及时上报,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重点危险源监控和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预防重大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
(七)督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县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和机关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县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上一级安委办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安委办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行政机构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属驻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承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及县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承担安委办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三)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机械等八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五)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六)牵头、协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等八大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指导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九)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和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和职业病防治规划。
(十二)牵头组织推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安委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二)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七)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八)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交警部门职责:
(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相应机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二)组织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工作;监督车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承办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公安局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消防部门职责:
(一)根据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的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
(二)依照《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三)负责组织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和制定整治方案以及落实整治责任;
(四)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和社会抢险救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对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消防安全信息。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公安局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路运输和港口(含渡口)经营许可,严把水路运输经营安全条件,负责水路交通和港口(含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四)协助州交通运输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进行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内河三等以下(含三等)船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工作。
(六)负责所辖水上航标的设置。
(七)牵头组织推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八)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及其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公路部门职责:
(一)履行公路养护生产、路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本单位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公路安全设施的管理,确保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完整,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
(三)负责所属公路建设的安全生产组织、布置、落实、检查、总结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五)负责所属公路的路政执法管理。
(六)承办县人民政府、安委会或交通局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环卫、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二)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
(四)牵头组织推广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五)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环卫、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二)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关。
(五)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六)参与矿山等国土资源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水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并会同安监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尾砂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四)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八)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农业部门职责:
(一)履行农业种植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作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农药残留物的监管和参与农业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粮食部门职责:
(一) 履行粮食系统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组织粮油系统及下辖单位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参与粮食系统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农机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畜牧水产部门职责:
(一)履行水产畜牧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辖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业的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保证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
(三)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检验、注册登记以及渔船、船员证书年审工作;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渔业船舶登记证、渔船检验合格证、渔船出航证、渔船船用产品证、渔船船员证等证书的核发及年审工作。
(四)指导和督促渔业管理责任单位、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渔港期间的防火工作,负责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审批,严防火灾和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水产畜牧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五)履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水产野生动物伤人的安全防范工作。
(六)负责编制渔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渔民作业期间突发灾害的水上搜救工作;负责渔业、畜牧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依法组织或参加调查处理渔业、畜牧业各类安全事故。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能源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农村能源建设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村能源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村能源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烟草部门职责:
(一)负责烟草行业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烟草行业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负责烟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和应急救援。
(三)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移民部门职责:
(一)负责做好移民安置点、移民工程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协调处置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负责监督和管理各移民点项目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
(三)负责所辖移民安置点、移民工程等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移民安置点、移民工程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教育部门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三)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卫生部门职责:
(一)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四)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
(五)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制售药品的窝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
(二)依法履行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三)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积极争取国家、省、州科技计划支持。
(二)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三)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并统筹兼顾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三)负责依法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二、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淘汰落后的不安全的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定期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抄告核准备案项目清单。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五)负责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三)指导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五)指导所辖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六)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七)负责工伤鉴别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八)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商务部门职责:
(一)配合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点、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储存行为。
(三)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配合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化广播电视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二)组织落实县政府及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督促广播电视媒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宣传职责,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
(三)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六、纪委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的、与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
(四)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七、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妥善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问题。
(三)配合安委办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协助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生产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六)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三)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有公众聚集场所业务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上述规定。
(二)对申请涉及从事前款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负责在年度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三)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二、旅游部门职责:
(一)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三、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二)指导、协调下级统计部门做好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
(三)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四)承办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四、电力公司职责:
(一)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二)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三)负责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四)负责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组织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特大、重大、较大电网事故和特大、重大、较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所监管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办上级电力监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五、气象部门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五)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六、县总工会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
(二)参与研究、制定、实施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
(四)参与较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督促、监督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六)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七、县栖凤湖管委会职责:
(一)指导、检查、监督辖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八、中国电信古丈分公司:
(一)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组织电信企业做好公益性安全生产宣传、信息发布工作。
(二)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四)负责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六)参与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九、中国移动古丈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做好公益性安全生产宣传、信息发布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协调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十、中国石油古丈支公司职责:
(一)履行所属加油站及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状况,制定适合本系统实际的安全生产对策和措施,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指导、督促全县所属各加油站及相关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石油经营的安全条件,依法申请经营许可证;对所属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未经整改验收合格的,不允许从事石油经营业务。
(三)制定全县石油储存、运输、销售环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参与全县石油储存、运输、销售环节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承办上级监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十一、白溪关电站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二)负责本单位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十二、中国人保财险古丈营业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教育,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三)协调、协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高危行业事故灾害保险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重视开展高危行业事故灾害保险业务,及时开展高危行业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理赔工作。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十三、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台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以各种名义设置限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文件。
(二)将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三)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十四、宣传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新闻单位严格实施。
(二)组织、指导建立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各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新闻单位对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
(六)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及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委会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县人民政府在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县安委办,县安委办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和挂牌督办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或委托安委办组织安监、监察、组织部门对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第十六条 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账,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县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年度内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部门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告”: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年内安全生产工作被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通报批评达2次的;年内安全生产工作被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安委会通报批评达1次的;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年度内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部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年内安全生产工作被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通报批评达3次的;年内安全生产工作被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安委会通报批评达2次的;年内安全生产工作被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通报批评达1次的;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
(三)被“黄牌警告” 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事故发生领域分管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奖;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领域分管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事故发生领域分管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古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古政办发〔2009〕56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