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5-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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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效期:2020-02-15 09:55:00
- 签署日期:2015-02-15 09:00:00
- 登记日期:2015-02-15 09:55: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5-02-15 09:55: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5-01001
古政办发〔2015〕2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古丈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
古丈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进度,实现提质和增效,根据《湘西自治州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州政发〔2011〕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各类重点建设管理项目。县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投产项目、续建项目、新开项目和前期项目。投产项目是指应在本年度实现工程竣工或投产营运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承接上年建设,本年度及下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项目是指本年度已具备开工条件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进行前期工作尚未开工或准备招商的项目。
第三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代表县人民政府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州、县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决定;
(二)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听取并审议县重点建设项目及其建设计划建议方案,听取并审议县重点建设项目费用减免建议方案,研究审议申报州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三)协调处理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保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四)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需要,组建单项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机构。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重点办”)是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常设机构,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县重点建设项目调度统计和信息工作;
(二)建立县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库,提出年度县重点实施项目初选名单,编制重点建设项目目标管理方案和投资及建设进度计划,向州重点办上报、申列州重点建设项目;
(三)督查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检查县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条件,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受理县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落实优惠政策的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并督办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指导、协助县属州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向州重点办申请落实优惠政策;
(五)汇总分析重点建设项目运行态势,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六)会同县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县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一站式”审批工作;
(七)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八)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季度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提出表彰方案。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重点办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管、督查:
(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的情况汇报,参加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有关会议;
(二)查阅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资料;
(三)向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及金融部门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等情况;
(四)指导、督促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
(五)现场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合同履行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等情况;
(六)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协调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与重点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关系,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八)定期召开重点建设项目调度会,督查重点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落实,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和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建设等情况。
第六条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州、县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
(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要求;
(三)已经组建项目法人,并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
(四)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基本落实,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通过审批,具备半年内开工条件。
第七条 县级重点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县重点办申报县重点建设项目。
第八条 县重点办根据上报项目的总体情况,征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意见,综合平衡资金、土地等要素,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在征求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后,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审批下达目标管理任务。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在征求县发改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县重点办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县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用地指标分配方案,经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第十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完备工程报建手续,完成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承包合同的签订等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州、县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凡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招标。县招投标办公室会同县重点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具体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工和正常进行。
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安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州、县有关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各方应当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期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筹措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工程概算,不得擅自突破。
负责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和投资计划,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八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和施工企业财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编报各类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
重点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并由审计机关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建立县重点建设项目信息联络制度。县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信息联络员负责与县重点办联系。重点建设项目月调度每月26日截止,各类报表和简报应在当月26日前送交县重点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县重点办报送有关材料,信息统计工作纳入年终考评内容。
第二十条 县重点办按要求按月召开县重点建设项目调度会,了解掌握县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凡经批准列为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间依法享受环境优先保证待遇。
第二十二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重点建设项目所涉及当年执行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减半征收;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并根据工程需要,配套安排进场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临时用地;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需的建设资金,财政部门给予优先考虑和安排;
(四)政府性投资和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协调金融机构优先考虑贷款支持;
(五)电力、交通运输、电信、供水等单位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需要。
第二十三条 对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一票制”收费和全程代理制度,由县重点办牵头协调,县政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在本县的全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当在法定时限基础上提速30%时限内办结。
施工条件有特殊限制或建设工期有明确要求的县重点建设项目,因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原因,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全部行政许可,但初步设计已经批复,征地手续已依法办结,拆迁安置补偿已符合法定要求,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已经完成,并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的,可以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州、县有关规定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县重点建设项目收费、摊派和罚款。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收费、罚款和各种摊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测量、钻探、施工等工作,不得扰乱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秩序。县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应当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准入退出制。县重点建设项目采取动态管理,年初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执行情况可以于每年第二季度进行一次调整,对不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要求和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实行退出制,取消其县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对条件成熟的一般项目,纳入县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被取消重点建设项目资格的项目,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同时取消。
第二十七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实行“一个重点项目、一名领导负责、一个班子专抓、一个部门主管、一套工作方案”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对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终统一考核评比。对在县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及单列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县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进度严重滞后或出现重大问题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延误县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以及部门负责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重点项目建设中违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