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5-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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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效期:2020-05-14 10:02:58
- 签署日期:2015-05-14 10:02:58
- 登记日期:2015-05-14 10:02:58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5-05-14 10:02:58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3-45001
古农机发〔2013〕40号
关于印发《古丈县农机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
通知
局属各股站室:
根据古政办函〔2013〕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农机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了《古丈县农机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项目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 罚 额 度(重罚:一般情况下采用我州中限原则处罚) | |||
免罚 |
轻微处罚 |
一般处罚 |
重罚 | |||
1、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无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
无违法所得,首查责令停办。 |
无违法所得,再犯处1000元罚款。 |
无违法所得,处1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无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2、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的人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的。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
再查无改正的情形,处800元罚款。 |
恶意对抗不改正,处1250元罚款。 |
|
3、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首查免罚,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
再查无改正的情形,处300元罚款。 |
恶意对抗不改正,处500元罚款。 |
古丈县农机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项目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额度(重罚:一般情况下采用我州中限原则处罚) | |||
免罚 |
轻微处罚 |
一般处罚 |
重罚 | |||
4、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再查无改正的情形,处250元罚款。 |
恶意对抗不改正,处300元罚款。 | |
5、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
再查无改正的情形,处600元罚款。 |
恶意对抗不改正,处700元罚款。 | |
6、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号牌、行驶证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办理相关牌证,处50元罚款。 |
再查未办理相关牌证的,处100元罚款。 |
恶意对抗不改正,处150元罚款。 |
项目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额度(重罚:一般情况下采用我州中限原则处罚) |
||||||||||
免罚 |
轻微处罚 |
一般处罚 |
重罚 |
||||||||||
7、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作业的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再查未办理驾驶证的,处250元罚款。 |
恶意对抗不改正,处3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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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转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者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 |
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再查无改正的情形,处250元罚款,并暂扣农业机械驾驶证。 |
恶意对抗不改正,处300元罚款,并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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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暂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的拖拉机或者联合收割机。 |
责令改正不彻底的情形,处200元罚款。 |
再查无改正的情形,处300元罚款。 |
恶意对抗不改正,处350元罚款,并暂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
项目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额度(重罚:一般情况下采用我州中限原则处罚) | ||||||||||
免罚 |
轻微处罚 |
一般处罚 |
重罚 | ||||||||||
10、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
责令强制报废,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强制报废,处200元罚款。 |
再查仍无改正情形,处300元罚款。 |
恶意对抗不改正,处350元罚款,并强制报废。 | ||||||||
1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未按规定接受定期审验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
责令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补检或者补审,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款。 |
责令改正,处20元罚款。 |
再查仍无改正情形,处30元罚款。 |
恶意对抗不改正,处50元,并强制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补检或者补审。 | ||||||||
12、拖拉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责任强制保险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
责令按规定投保,并处依据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
责令按规定投保,并处依据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0.5倍罚款。 |
再查仍无改正情形,处依据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1倍罚款。 |
恶意对抗不改正,处依据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1.5倍罚款。 |
项目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额度(重罚:一般情况下采用我州中限原则处罚) | |||
免罚 |
轻微处罚 |
一般处罚 |
重罚 | |||
1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逃逸、破坏和伪造、毁灭证据、隐瞒事实真相,尚未触犯刑律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并处200元罚款。 |
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 |
恶意对抗不改正,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并处400元罚款。 | |
14、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或视情形予以当场处罚5元。 |
首查警告,及时取回行驶证、驾驶证免罚。 |
绝不听从警告和取驾驶证、行驶证,处5元罚款。 |
||
15、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驾驶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 |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
警告,或视情形予以当场处罚5元。 |
首查警告,责令改正。 |
绝不听从警告和取驾驶证、行驶证,处5元罚款。 |
项目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额度(重罚:一般情况下采用我州中限原则处罚) | |||
免罚 |
轻微处罚 |
一般处罚 |
重罚 | |||
16、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未按规定位置安装农业机械号牌 |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
警告,或视情形予以当场处罚5元。 |
首查警告 责令改正 |
警告不听,当场处罚5元。 |
||
17、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使用农业机械作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警告标志、安全罩、防火罩 |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 |
警告,或视情形予以当场处罚5元。 |
首查警告 责令改正 |
警告不听,当场处罚5元。 |
||
18、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未停机或未切断动力消除杂物、排除故障 |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 |
警告,或视情形予以当场处罚5元 |
首查警告 责令改正 |
警告不听,当场处罚5元。 |
项目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额度(重罚:一般情况下采用我州中限原则处罚) | |||
免罚 |
轻微处罚 |
一般处罚 |
重罚 | |||
19、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大型农业机械通过人多或者危险地段无专人护行 |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六)项 |
警告,或视情形予以当场处罚5元 |
首查警告,责令改正。 |
警告不听,当场处罚5元。 |
||
20、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驾驶未办理农业机械申请登记、转籍、过户、注销或者驾驶证变更、异动手续 |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
警告或30元以下罚款 |
首查警告,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不彻底,处10元罚款。 |
再查无改正的情形,处20元罚款。 |
恶意对抗不改正,处30元罚款。 |
21、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六)项 |
警告或30元以下罚款 |
首查警告,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不彻底,处10元罚款。 |
再查无改正的情形,处20元罚款。 |
恶意对抗不改正,处30元罚款。 |
项目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额度(重罚:一般情况下采用我州中限原则处罚) | |||
免罚 |
轻微处罚 |
一般处罚 |
重罚 | |||
22、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驾驶拖拉机牵引挂车超过一辆 |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 |
警告或30元以下罚款 |
首查警告,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不彻底,处10元罚款。 |
再查无改正的情形,处20元罚款。 |
恶意对抗不改正,处30元罚款。 |
23、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使用未经过鉴定检验或者鉴定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 |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
警告或30元以下罚款 |
首查警告,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不彻底,处10元罚款。 |
再查无改正的情形,处20元罚款。 |
恶意对抗不改正,处30元罚款。 |
24、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使用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失效的农业机械 |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 |
警告或30元以下罚款 |
首查警告,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不彻底,处10元罚款。 |
再查无改正的情形,处20元罚款。 |
恶意对抗不改正,处30元罚款。 |
项目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额度(重罚:一般情况下采用我州中限原则处罚) | |||
免罚 |
轻微处罚 |
一般处罚 |
重罚 | |||
25、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转让或者使用已经报废的农业机械 |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
警告,或30元以下罚款 |
首查警告 责令改正 |
情形轻微处以10元罚款 |
视情形予以,当场处罚,但处罚不得超过20元 |
视情形予以,当场处罚,但处罚不得超过30元 |
26、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将农业机械交给非驾驶员驾驶、操作 |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
首查警告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不彻底,处50元罚款。 |
再查无改正的情形,处150元罚款。 |
恶意对抗不改正,处150元罚款,暂扣或者吊销3个月驾驶证。 |
27、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号牌、操作证 |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
首查警告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不彻底,处50元罚款。 |
再查无改正的情形,处100元罚款。 |
恶意对抗不改正,处150元罚款,暂扣或者吊销1个月驾驶证。 |
项目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额度(重罚:一般情况下采用我州中限原则处罚) | |||
免罚 |
轻微处罚 |
一般处罚 |
重罚 | |||
28、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 |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
首查警告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不彻底,处50元罚款。 |
再查无改正的情形,处100元罚款。 |
恶意对抗不改正,处150元罚款,暂扣或者吊销1.5个月驾驶证。 |
29、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
首查警告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不彻底,处50元罚款。 |
再查无改正的情形,处100元罚款。 |
恶意对抗不改正,处200元罚款,暂扣或者吊销3个月驾驶证。 |
30、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改型农业机械自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首查免罚,责令停止活动 |
责令改正不彻底,处50元罚款。 |
再查无改正的情形,处100元罚款。 |
恶意对抗不改正,处200元罚款。 |
项目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额度(重罚:一般情况下采用我州中限原则处罚) | |||
免罚 |
轻微处罚 |
一般处罚 |
重罚 | |||
31、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 |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视情节处以50至200元以下罚款、吊销吊扣证照。 |
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或者轻微事故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责任者系驾驶员、操作员的,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 |
造在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或者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责任者系驾驶员、操作员的,并处吊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 |
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或者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者系驾驶员、操作员的,并处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
|
32、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号牌损坏、遗失后不及时申请补换 |
《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警告,或视情形予以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 |
首查警告 责令改正 |
警告不听,当场处罚10元。 |
视情形予场处罚15元。 |
视情形当场处罚20元。 |
33、持学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进行作业 |
《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警告,或处50元以下罚款 |
首查警告 责令改正 |
处10元罚款 |
处20元罚款 |
处30元罚款 |
项目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额度(重罚:一般情况下采用我州中限原则处罚) | |||
免罚 |
轻微处罚 |
一般处罚 |
重罚 | |||
34、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员离开驾驶室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警告,或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首查警告 责令改正 |
处20元罚款 |
处30元罚款 |
处40元罚款 |
35、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 |
警告,或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首查警告 责令改正 |
处20元罚款 |
处30元罚款 |
处40元罚款 |
36、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警告,或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首查警告 责令改正 |
50元罚款 |
处100元罚款 |
处150元罚款 |
37、联合收割机驾驶室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警告,或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首查警告 责令改正 |
处50元罚款 |
处100元罚款 |
处150元罚款 |
38、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警告,或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首查警告 责令改正 |
处500元罚款 |
处600元罚款 |
处700元罚款 |
项目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幅度 |
处罚额度(重罚:一般情况下采用我州中限原则处罚) | |||
免罚 |
轻微处罚 |
一般处罚 |
重罚 | |||
39、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首查警告 责令改正 |
处50元罚款 |
处100元罚款 |
处150元罚款 |
40、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处500元罚款 |
处600元罚款 |
处7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