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 索引号:006686322/2015-01230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9-07-01 11:00:00
  • 签署日期:2015-04-13 10:00:00
  • 登记日期:2015-04-13 11:0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5-04-13 11:0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5-00001

古政发〔2015〕3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古丈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3日


古丈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有关精神,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

  第三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古丈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

  第五条乡镇经办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接续等初审,组织本乡镇待遇领取资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采集、录入、核对、上报有关信息和情况,对村(社区)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六条村(社区)协办人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各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开展政策宣传和适龄人员参保动员,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进行死亡申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情况摸底调查等信息采集、公示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七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州统一规定,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我县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月补助75元基础养老金。省、州、县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标准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州、县配套,当年缴费当年享受。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政府补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县人民政府对特别困难群体参保给予补助,对持有二代《残疾人证》(1—2级)人员,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15日。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在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按年缴费。

第三章账户设置

  第九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条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二条参保人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三条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其丧葬补助金待州人民政府出台文件后,按文件执行。

第四章养老金待遇及支付

  第十四条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三)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四)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7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六条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第十八条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生存资格认证;参保人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当在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所在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办理待遇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而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要及时退回。

第五章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县财政部门在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进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至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会、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会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员会每年对辖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州出台的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文件相冲突,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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