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5-01231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7-05-06 11:50:00
- 签署日期:2015-05-06 09:00:00
- 登记日期:2015-05-06 11:5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5-05-06 11:5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5-00002
古政发〔2015〕5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古丈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6日
古丈县农村宅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14〕33号)精神,维护农民合法居住权益,解决农民建房审批难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古丈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农村村民建房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生活居住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责任。
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建立集体会审、批后结果公示等制度。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帐,每年年底将审批结果及管理数据上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建立健全乡镇和村(居委会、社区)两级宅基地监察网络,落实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备案管理。定期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宅基地的审批、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制止村民违法用地行为,为乡镇、村庄规划区、道路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林地以外宅基地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宅基地占用乡镇、村庄规划、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林地以外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规划的修编工作,指导各乡镇做好乡镇、村规划编制及调整工作,合理布局农民建房空间规划,委托乡镇对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进行规划审查。与乡镇政府同为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宅基地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宅基地占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宅基地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的前置审批,为宅基地占用道路控制区内土地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宅基地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占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的前置审批,为农村宅基地占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宅基地违法占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行为的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占用林地前置审批,为农村宅基地占用林地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宅基地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农村户籍跨县、乡镇、村迁移监督,严防为骗取农村宅基地批准而进行的非正常户籍迁移。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职责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初审,对宅基地位置进行初选。对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且无宅基地争议的,进行张榜公布。组织申请人按规定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及时上报。及时调解宅基地争议和纠纷。做好本村宅基地监管。
第五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达到分户条件并已分户的;
(三)征得接受地基层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迁移户;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需要安置的;
(五)集体建设或实施乡镇、村建设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安置的;
(六)其他确需申请农村宅基地的。
第六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且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的;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六)其他不予批准的。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要按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搞好本辖区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每年年底,要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数据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八条 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使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第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村民向所在村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组审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示3日以上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现场勘查。县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或其乡镇国土资源、规划站所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确定拟用地四至范围、类别、面积等,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批。乡镇人民政府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核发宅基地批准书。需要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书的,凭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书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办证工作中不再收取除权证工本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违反本规定的,须限期退还,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审批所需申报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三)户口簿和申请人身份证;
(四)宅基地宗地图;
(五)公示照片。
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耕地、林地,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地质公园核心区内批准新宅基地。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古阳镇、罗依溪镇、双溪乡所属城市规划区),原则上不再审批宅基地,确需进行宅基地安置的,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实行集中统一安置。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引导农民科学选择宅基地,应避开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易遭受洪涝等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十五条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补充,实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先补后占”。农民自行复垦或开发的零星分散耕地,由县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确认,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后,专项用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
第十六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将宅基地审批及管理纳入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对农村宅基地非法占用耕地严重的乡镇,实行耕地保护工作“一票否决”。乡镇要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纳入对村委会的工作目标考核范围,落实严厉的奖惩措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乡规民约,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用地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规定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予以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超过规定标准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条农村宅基地管理第一责任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到位,问题突出,经考核不合格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