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茶叶街管理暂行规定
  • 索引号:006686322/2016-01567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8-12-07 10:35:00
  • 签署日期:2016-12-07 09:00:00
  • 登记日期:2016-12-07 10:35: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6-12-07 10:35: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6-01010

古政办发〔2016〕84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茶叶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茶叶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古丈县茶叶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我县茶叶街是以茶叶交易、商贸旅游、茶文化交流为一体的商业步行街,为对茶叶街实行综合管理,维护茶叶街秩序正常、市容美观、公共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茶叶街的管理范围:

  (一)茶叶街南北牌坊内两侧建筑以内的区域。

  (二)茶叶街路段两侧建筑物外墙和配套建设的广场、绿地等。

  第三条 茶叶街内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茶叶街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四条 茶叶街内全路段禁止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除以车代步的肢残人使用的专用代步车以及公安、消防、救护、保洁等特殊车辆可以通行外);严禁摩托车、非机动车擅自进入茶叶街或在茶叶街内任意停放,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茶叶街区域内的货物需要转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提供电瓶车转运。

  第五条 在茶叶街内进行建设,应服从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茶叶街内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盖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挖掘道路;

  (三)偷盗、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其他损坏、侵占道路或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在茶叶街内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散发印刷品广告;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禁止在茶叶街内擅自占道经营、出店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茶叶散户由城市管理部门指定区域内销售。

  第八条 茶叶街内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市容美观、环境和谐。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上或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等公用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

  (三)在行道树等公用设施上牵绳晾挂物品;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张贴、悬挂宣传品;

  (五)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破损,不按规定维修或拆除;

  (六)不定期粉刷或清洗临街建筑物和设施立面;

  (七)其他有碍市容的行为。

  第九条 茶叶街内的景观灯应按规定设置,保证灯光设施的完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启、关闭。景观灯开启、关闭、维护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茶叶街内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和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渣土、粪便、污水和乱扔动物尸体、杂物等;

  (四)在道路、广场、隙地等露天场所或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

  (五)其他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一条 茶叶街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爱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城市绿化条例》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一)在绿地内乱搭乱盖或乱倒乱扔废弃物;

  (二)损坏草坪、花坛;

  (三)在草坪、花坛内堆放物料;

  (四)刻划树木、攀摘花木;

  (五)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栏);

  (六)其他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茶叶街内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保护茶叶街环境,防止环境污染。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影响周围环境;

  (二)在装饰装修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三)未按规定设置收集、排放制作食品产生的油烟、异味的装置和专门的烟囱;

  (四)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其他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十三条 茶叶街内的单位和个人,应提高爱国卫生意识,消灭“四害”,保持室内外整洁卫生。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未按规定设置和使用防范有害病媒设施、器械;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未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

  (三)其他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茶叶街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爱护茶叶街地区的公用设施。毁损公用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切实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茶叶街的综合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解释权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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