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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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效期:2022-03-02 15:00:00
- 签署日期:2017-03-02 09:00:00
- 登记日期:2017-03-02 15:0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7-03-02 15:0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7-01002
古政办发〔2017〕3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
古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扑火指挥
2.4专家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3.2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灾害分级
4.2分级响应
4.3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火案查处
5.3工作总结
5.4灾后重建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资金保障
6.4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古丈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镇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村委会、工矿企业及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2.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古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林业的副主任、县农业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县武警中队中队长任副指挥长,县人民武装部政工科、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卫计局、县教体局、县住建局、县民宗旅文广新局、县气象局、县森林公安局、中国电信古丈分公司、中国移动古丈分公司、中国联通古丈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林防火办)设在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分管森林防火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森防指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统一调度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州森防指报告森林火灾事故及扑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2.2.2县森林防火办
承担县森防指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县森防指成员单位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
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县农业局:负责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加强林区农业生产用火管理;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指导设在林区或毗连的牧场、园艺场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组织牧场、园艺场森林火灾后的生产自救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全县森林防火物资,协助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并提供技术保障,同时指导各镇森林防火工作和森林防火知识的培训及演练并加强森林防火基础建设的规划和实施。
县公安局: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督促各级公安机关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县公安消防大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烈士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森林火灾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运输的优惠政策;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县公路局:负责公路沿线的森林防火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并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积极配合并参与应急避险工作。
县住建局:协调、指导城市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工作,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宗旅文广新局: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防火期内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负责协调、指导景区景点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火期内天气变化情况,做好天气形势分析,与县森林防火办会商开展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共同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进行联合发布;在县政府的组织下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提供火场区域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消防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灾时,及时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县武警中队:系县森林防火专业救援扑火队伍,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中国电信古丈分公司、中国移动古丈分公司、中国联通古丈分公司:负责林区森林防火通信设施建设;协调做好森林火场应急电信通信保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
2.3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防指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由上一级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事发地森防指分别指挥。武警森林灭火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森防指的统一指挥,部队内部实行垂直指挥。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专家组
县森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参照国家森防指发布的标准。
3.1.2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制作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预警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达到黄色以上预警级别时,县森防指立即向预警地区森防指下发通知,并发布预警信息。当火险等级发生变化时,县森防指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
3.1.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防火值班调度,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加强火险隐患排查,落实防火装备物资;县、镇两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24小时值班调度,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预警信息宣传力度,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原则上不得外出。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实行入山防火检查,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区域进行蹲点督查,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处于高度临战状态。
3.2信息报告
森林防火办应将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有火必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办。对国家森防指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镇森林防火办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1个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县森林防火办。同时,在省防火网上反馈卫星监测热点信息的核查结果。
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镇森林防火办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县森林防火办:
(1)重大、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镇、县、地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直接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及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6)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
(7)需要县森防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符合省规定情形的,县森林防火办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州森林防火办。
4.应急响应
4.1灾害分级
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的。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州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报请省森防指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县级层面设定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4.2.1 IV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县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或发生直接威胁国有林场、重点工程造林区、野生珍贵树木群落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人员积极扑救,森林公安接到报警后一小时内赶赴现场组织扑救。镇森防指进入应急状态,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扑救工作。镇森林防火办要立即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是否请求支援等情况,向县森林防火办报告。县森林防火办进入应急状态,组织相关人员扑救森林火灾,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及时向州森林防火办、州森防指报告应急救援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现场督导组协助和指导镇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
4.2.2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县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或发生直接威胁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县森林防火办及时调度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坐镇县森防指指挥中心调度指挥,及时召集森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组,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向州森林防火办、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情况;派出火灾扑救指导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协调、指导扑救工作;根据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请求,迅速请示有关部门,调派民兵、武警部队等增援;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作业。
4.2.3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县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县森防指及时向州森防指报告应急救援情况;县森防指指挥长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赶赴火灾现场指挥,设立扑救指挥、后勤保障、救护安置、秩序维持、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科学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县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前往现场,按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应急救援;根据需要,请示有关部门,协调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报请州森防指增派武警森林部队支援;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2.4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县森防指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县森防指接到事故发生地所在镇森防指提出的启动本级预案建议后,应立即派人前往核实,并及时向州森防指报告,请求州森防指启动相应预案。州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森防指在州森防指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县森防指以及镇森防指服从省森防指的统一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处置
县、镇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政府和森防指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线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统一组织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4.3.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前线指挥部必须准确掌握一线火情,制定周密扑火方案,确保人员和重要设施安全。扑火力量以训练有素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和武警部队、民兵、公安消防部队等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不得动员老、幼、病、残、孕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3.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迅速有序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4.3.3救治和抚恤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实施现场救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3.4保护重要目标
当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3.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3.6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信息发布
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政府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4.5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应急状态解除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补充储备应急救援物资,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方法和标准,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5.2火案查处
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防指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森防指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4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建立1支以上规模适当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必须建立1支规模适当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上述队伍为主,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
6.2物资保障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坚持按需储备、本级保障为主、上级补充为辅的原则,各镇政府应按规定储备足额的森林防火物资,扑救森林火灾物资不够时,可向上一级森防指申请物资援助。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扑救火灾应急所需,具体标准按《全国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执行。森林消防队伍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由县人民政府按标准配备。其他临时救灾队伍的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由当地森防指负责配备和收回。应急救灾时,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6.3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按照每公顷有林地不低于2元的标准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确保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6.4通信保障
县、镇两级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火场通信保障工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林业局应加强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能力;加强森林火灾扑火指挥员、消防队员、值班员的培训,提升应急指挥和扑救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县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7.2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森林火灾信息,或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林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