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加油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863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9-01-01 17:05:00
  • 签署日期:2017-05-27 09:00:00
  • 登记日期:2017-05-27 16:0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7-05-27 16:0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7-01009

古政办发〔2017〕14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加油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加油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古丈县加油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加油站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规范加油站行业发展秩序,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加油站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经信部门是我县加油站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起草行业规划和加油站建设、经营资格的初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发改、消防、安监、食药工商质监、规划、住建、环保、国土、气象、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加油站建设、经营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编制规划

  第四条 行业发展规划。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镇体系总体规划和公路网发展规划以及市场需求,授权县经信局制订方案,再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经信、规划、国土、消防、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研究审核,经县政府集体研究审定后,按程序上报州、省有关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加油站行业规划发布后,应当严格执行。对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加油站建设或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条年度建设计划。按照批复的全县加油站行业规划布点,由有意向投资建设者向县经信局提出下年度计划。每年10月,县经信局同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全县成品油加油站新建规划,结合城市及公路建设现状和下年度新建项目可落地情况,提出下年度的建设规划,并报县成品油加油站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土地供应

  第七条规划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按照《古丈县加油站布点专项规划》和年度加油站建设计划,经信、规划、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负责新建加油站的选址。因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整体迁建的原有加油站优先安排选址。所选地块土地使用功能符合加油站建设用途,且土地权属清晰。

  第八条 用地计划。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审定的年度建设规划,在每年12月底报下一年的加油站土地用地计划,确保新建加油站年度建设计划的落实。

  第九条 土地收储。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审定后的加油站建设年度计划,做好征拆储备工作。

  第十条 土地报批。县经信局、县规划局、县发改局等单位准备资料,配合协助县国土资源局对所收储的土地,办理加油站用地报批手续,确保新建加油站用地落实。

第四章土地出让

  第十一条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拟出让加油站的地价进行评估,确定出让底价并报县政府集体研究审定后,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审批表》,采取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组织加油站用地出让。

  第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公开竞拍结果,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报批报建

  第十四条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凭《不动产登记证》,向县经信局提出新建加油站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填写《加油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联合签署审核意见后,县经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商务厅审批。

第六章 加油站建设

  第十五条 企业或个人凭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并由县经信局牵头,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和县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签署意见的《审批表》,以及设计方案会审会议纪要办理加油站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经批准新建加油站应当在半年内开工建设,2年内建成运营。对批准1年内没有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下发书面催建通知,并征收土地占用费;对2年内仍然不启动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县经信局对该加油站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申请改、扩、迁建加油站的企业向县经信局提出改、扩、迁建申请,并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经县经信局初审、报州商务部门核准后,再报省商务厅审批。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消防、防雷等手续。改、扩、迁建的加油站必须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建设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设、环保地址和扩大建设规模。对符合规划,但不符合达标要求,只对除库容、加油机以外进行的达标改造,由县政府审批。改、扩、迁建加油站须在6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 企业或个人在歇业前应到县经信局办理暂时歇业手续。

第七章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加油站验收。 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建设竣工后,企业或个人向县经信局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并填写《加油站(点)竣工验收表》。由县经信局组织安监、消防、环境、气象、质监、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联合进行“一站式”验收。验收合格后,省商务部门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在15日内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验收文件;

  (二)省商务厅批准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三)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复印件;

  (四)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五)《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复印件;

  (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八)《税控加油机质量鉴定证书》和《税控功能鉴定书》;

  (九)《防雷电装置检测报告》;

  (十)加油站设计图纸(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十一)储油罐产品合格证;

  (十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十三)环保部门核发的环评“三同时”文件;

  (十四)《加油站竣工验收意见书》;

  (十五)加油站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

  (十六)加油站全貌和储油罐区彩色照片。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合格后,企业或个人填报《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备案登记表》、《加油站(点)年审表档案》和相关材料,由县经信局将验收合格的意见和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报省商务厅申请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八章营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个人凭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县安监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企业或个人备齐相关资料,向县环保局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企业或个人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向县食药工商质监局申办《经营资格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县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全县加油站项目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选址定点以及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经信、发改、国土资源、规划、住建、财政、安监、环保、交通运输、消防、交警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

  第二十五条县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加油站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加油站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经信局对辖区内建设经营的加油站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牵头组织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非法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依法予以取缔;

  (二)县食药工商质监局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经销劣质成品油等行为;根据《计量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负责加油机计量检验和产品质量抽查,打击加油站计量作弊等行为;

  (三)县安监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加油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和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及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查处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成品油等行为;

  (四)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负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或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县国税局负责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损坏税控装置、破坏铅封或采用技术手段修改加油数量,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等偷税行为;

  (六)县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负责核查加油站规划审批情况;

  (七)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负责查处加油站违法占地行为;

  (八)县住建局负责加油站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和有关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县环保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负责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加油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对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①违反本暂行规定,私批、私报、私建、私审加油站(点)的;②对无证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整治不力、影响加油站行业健康发展的;③没按要求巡查,或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没及时处理到位的;④对发现的非法加油站没有及时取缔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古丈县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

  组长:邓晓东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舒展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向青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石盛文副县级干部

  成员: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气象局、县国税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向功付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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