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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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7-07-11 19: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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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17〕16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取消或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我省2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原核发《票据购领证》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四、各市州、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五、各市州、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湖南省对应项目,共29项)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湖南省对应项目,共29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7项)

  发展改革部门

  1.涉案物价格鉴证收费

  公安部门

  2.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3.环境监测服务费(取消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其他单位接受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服务,其收费仍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白蚁防治费

  5.房屋转让手续费

  国土资源部门

  6.测绘仪器检测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7.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6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

  交通运输部门

  3.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4.卫生检测费

  5.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农业部门

  6.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检测收费

  7.兽药审批检验收费

  8.检验检测费

  9.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0.计量标准考核费

  11.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费

  12.许可证考核审查收费

  13.仲裁检验检定收费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4.认证费。包括:GMP认证费、GSP认证费

  15.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食品检验费、化妆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6.中药品种保护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科研所检测收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3.培训费(三个月内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收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项)

  民政部门

  1.婚姻登记费

  2.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3.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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