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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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6-09-06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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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古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古丈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3〕217号)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日期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6.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6.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3.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6.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4.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5.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



规 10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2.8.1
11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1992.8.1
12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10.1
13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 2003.3.1
1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7.1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8.6.10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04.7.1



规 ?17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16.3.30
18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16.5.1
19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6.9.1



章 20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5.6.1
21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1.1.1
22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7.7.1
23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建设部 2002.11.1
24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3.1.1
25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3.12.1



章 26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3.2.28
27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8.6.22
28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6.6.5
29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2.10.1
  三、行政执法职权
  ㈠行政许可(共12项)
  1、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许可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5、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6、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法律依据:⑴《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⑵《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
  7、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法律依据: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⑵《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
  8、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
  法律依据: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9、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10、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11、城市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12、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㈡行政处罚(共92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共54项)
  1、随意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二十五条
  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二十五条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二十五条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二十五条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或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9、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二十七条
  12、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13、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14、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15、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16、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17、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18、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19、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20、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21、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22、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23、在城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24、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5、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6、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27、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8、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9、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3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31、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3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3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3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35、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36、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37、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38、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39、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40、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41、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4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43、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44、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45、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46、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未按照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47、按照分工,对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负责的单位未尽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48、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照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49、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50、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不按照规定改造或者重修,或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51、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52、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3、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4、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管理(共4项)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报县人民政府责成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罚款报县人民政府责成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
  4、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报县人民政府责成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
  园林绿化管理(共7项)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⑵《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⑵《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是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⑵《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⑵《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5、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⑵《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6、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⑵《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7、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⑵《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市政管理(共15项)
  1、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四十二条
  3、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
  4、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5、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6、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7、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8、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9、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0、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1、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3、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4、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5、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筑(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共2项)
  1、在城区占据街道、店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处罚种类: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2、在城区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正式实施后,从其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共6项)
  1、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2、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3、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5、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项
  6、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城市公安交通管理(共1项)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处罚种类:指出违法行为、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城市河道管理(共3项)
  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限期拆除、强行拆除、罚款(无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㈢行政强制(共4项)
  1、对于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种类: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2、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强制种类: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
  强制种类:强制清除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正式实施后,从其规定)
  4、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侵占(城市)道路,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
  强制种类: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其他指定的地点停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㈣行政征收(共3项)
  1、占道费、挖掘修复费
  法律依据:⑴《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⑵《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2、城市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和设施占用费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3、环卫有偿服务费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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