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丈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的通 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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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09-05 16:35:00
  • 签署日期:2017-09-05 09:00:00
  • 登记日期:2017-09-05 09:0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7-09-05 16:35:00
  • 公开责任部门:


古政办发〔2017〕22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

古丈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

为加强畜禽规模场养殖污染,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改善我县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地理环境和土壤消纳能力。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运用经济、法律、科技手段对全县畜禽养殖进行科学布局、规范管理,有效整治,实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环境治理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6、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新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物废物污染防治法》(2004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新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2013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令第2号)

10、《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

1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1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4、《湘西自治州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15、《古丈县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四、划定类型

全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县人民政府限期搬迁、关闭、取缔或转产。

(二)限养区。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依法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限期搬迁或关闭。

(三)适养区。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弃物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废弃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古丈县城市规划区及其红线周围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除县城城市规划区外的7个镇镇区规划区及其红线周围3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2、划定的县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有溪河主干流直线距离500米及其支流、源头300米范围内;

镇和村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具有取水点的下列河流:酉水河、古阳河、广潭河、龙鼻河、仁溪河、细塔河等及其主要支流沿岸两侧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河蓬河、野竹河等非取水河流及支流沿岸两侧3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4、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300米范围内;

5、规划的各类工业区及红线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风景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内的区域;

7、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古丈县城规划区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及各乡镇镇区规划区上风向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除划定的禁养区外);

2、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等沿线两侧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本行政区内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养区。

六、禁养区、限养区及适养区管理规定

(一)禁养区管理

1、禁养区养殖户不得超过:牛年存栏20头以上、猪30头以上、鸡(水禽)200只、羊50只以上或自然村寨相对集中的养殖户,虽然每户畜禽养殖量少但相邻户进行累加达到限养区规模养殖的。

2、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实现限时搬迁或关闭。

(二)限养区管理

1、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通过治理污染,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根据城镇发展实际,逐步实施关停。

2、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严格控制规模养殖,其中猪常年存栏量不得超200头、牛不得超50头、羊不得超200只、鸡(水禽)不得超5000羽。已超过的逐步降低饲养量,以造成污染的实行限期整治减少污染。

(三)适养区管理要求

1、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环保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本规划,而且布局合理,选址适当。

2、政府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凡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须经县畜牧水产局等单位核实养殖场选址后,报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再报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环评和县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报经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3、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年生猪养殖量5000头以上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年生猪养殖量5000头以下进行核定排放登记(其他畜禽按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标准折算)。

4、现有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实行限期治理。

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应遵循“粪污综合利用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落实畜禽养殖场固体废弃物、恶臭、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绿化,保持畜禽养殖场所环境整洁,实现清洁养殖。

6、积极鼓励畜禽粪污利用资源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监督管理;农牧部门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及利用指导。采用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无机复合肥加工、蚯蚓养殖、养殖一沼气一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各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定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我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二)落实规划,严格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环保、规划、农业、水利等部门配合,落实畜禽养殖“三区”划分,针对畜禽规模场(小区)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查处其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查处和打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存在的违法行为。对禁养区域内的畜禽等养殖户不得享受国家补贴等政策。

(三)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加大畜禽养殖污染 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和范围,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县农业、环保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抓好典型示范推广,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规模养殖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主动积极地投入污染治理,以保护环境质量。

八、本方案解释权为县环保局,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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