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实施暂行办法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428
  • 文号:古政发〔2018〕4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0-05-15 15:00:00
  • 签署日期:2018-05-15 09:00:00
  • 登记日期:2018-05-15 15:0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8-05-15 15:00:00
  • 公开责任部门:

GZDR-2018-00001

古政发〔2018〕4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古丈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5日

古丈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及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湘西自治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州政办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本县城镇规划区、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和经国土资源或政府拆迁部门审批备案的重点项目所在行政村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二、保障对象及认定程序

第三条  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人均承包土地不足0.3亩(以户为单位,含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年龄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日为基准日,出生时间以居民有效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移民不享受该政策,但移民二次被征地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一)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三)服刑、收容前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服刑等人员;

(四)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16周岁以上户籍人员;

(五)户籍虽然发生变化,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管理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一)历次征收土地中已转城安置或撤组改居的人员;

(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三)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退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落户或挂户人口;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纳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持户口薄、居民有效身份证、征地协议书、《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原始证件和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

(二)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报镇人民政府;

(三)镇人民政府组织镇国土资源所、公安派出所、乡农经站等站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四)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县公安局、县农经站进行联合审核;形成联合审核意见后,将联合审核资料交由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将联审结果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公示7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象,由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六)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相关手续。

三、保障内容及缴费补贴标准

第五条  保障内容。符合条件且经审核通过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被征地农民不选择参加任何一种以及不符合条件的,均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六条  缴费标准和补贴标准

(一)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符合参保条件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一次性缴纳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被征地农民本人年满16周岁的时间,截止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止,缴纳年限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可按上述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政府补贴标准为每年缴费的50%,个人缴纳50%,补贴年限为5年。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其缴费进行补贴,在其个人账户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补贴年限和补贴标准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年限、标准一致。

1、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将缴费补贴逐年均等划入其个人账户,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享受缴费补贴;距离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缴费补贴年限的被征地农民,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尚未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则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内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每年划入的金额=缴费补贴额÷缴费补贴年限,也可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原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个人按规定档次补缴当地启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以来应缴养老保险费,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上述规定将缴费补贴划入其个人账户。

2、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缴费补贴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同的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

3、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国家对养老金进行调整时,均可根据政策相应调整。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参保缴费办理时限。本办法实施之前已领取土地补偿款且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1年内没有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权利,之后不再办理。本办法实施之后被征地且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也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权利,之后不再办理。

(四)本办法实施前属于非法买卖土地及非法建房交易的,以户为单位,不予按上述条件办理参保,也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经县征地拆迁办、县“两违”整治办依法处理,并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本办法实施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均不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畴。

第七条  其它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主,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状况,统筹考虑其它社会保险内容。

第八条 社会救助。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九条 制度衔接。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征地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也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缴费年限大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将不再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按规定可享受的缴费补贴额用于补贴其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其已参保缴费年限小于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则按差额年限一次性缴费,缴费补贴用于补贴其一次性缴费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补贴其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可将缴费补贴发给其本人。

四、资金来源

第十条  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可用发给其本人的政府补偿费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和缓缴。原用地单位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应按新标准重新计算并限期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平方米不少于30元一次性提取。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3号)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二)政府划拨。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5%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县财政局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位的同时,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三)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县人民政府从当年财政收入中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凭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关于参加社会保险通知书》,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实行同缴同补。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在补贴期限内凭有关证件只需缴纳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部分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划缴。

五、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和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都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已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继续使用,未开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开专户,利用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位的同时,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财政专户。用地单位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将国土资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核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第十五条  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县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农用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面积数量变化台帐,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台帐;县公安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户籍台帐,并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六、工作责任及要求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并成立古丈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农业农村副县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纪委、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经站、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测算,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收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相关待遇,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核定,核实征地批文、征地地类、征地面积;县农经站负责核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申请人关系,发证面积和征地后剩余面积;县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户口真实合法性及家庭人口数,及历次征收土地中已转城安置或撤组改居的人员,并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县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县信访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人员信访接待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宣传发动、身份认定、初审、申报、统计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进行年度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经站要加强对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县纪委、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七、附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州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另有规定的,结合本县实际作出相应调整。

附件:古丈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印发

附件:

古丈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长:邓晓东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胡丕宇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周大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涂家耀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员:李绍锋副县级干部、县财政局局长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县委督查室主任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

李国军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

彭桂君县人社局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向云贵县农经站站长

张建军县民政局局长

县审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彭桂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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