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阳河水库及库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430
  • 文号:古政办发〔2018〕10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05-18 15:00:00
  • 签署日期:2018-05-18 09:00:00
  • 登记日期:2018-05-18 09:0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8-05-18 15:00:00
  • 公开责任部门:

GZDR-2018-01005

古政办发〔2018〕10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阳河水库及库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阳河水库及库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古阳河水库及库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根据我县县城生活饮用水源取水口已上移至古阳河水库库区内。为进一步保护好古阳河饮用水水源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特别是县城居民饮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加强古阳河库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古阳河水库库区及以上流域(以下简称水库库区)的水资源保护活动。

古阳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县城新水厂取水口上游1.2公里至下游150米的水域及两岸纵深50米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至排口大桥,一级保护区下边界下延200米的河道水域及其两岸纵深1000米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强化监督、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所称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库区保护范围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6〕176号)文件规定的县城新水厂取水口溯至排口大桥及其两岸纵深50米陆域,下游200米河道水域。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以后,应当在范围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二、水源地保护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古阳河水库要严格遵守防汛抗旱调度制度,由县防指办公室在汛期直接调度古阳河水库,在充分考虑供水、灌溉、生态用水等利益的前提下为城市防洪发挥最大作用。县级河长是古阳河水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监督、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县水利局、古阳河水库管理所是古阳河水资源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古阳河一、二级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初步调查,核实问题,固定证据。镇、村级河长是古阳河日常水资源保护的责任主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逐级上报。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库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布局,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水库库区水质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库区水环境质量负责。

古阳河库区禁止开发、养殖、经营类项目的审批。确实需要开发建设的项目,项目实施前期阶段须报县规划委员会或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条  县、镇、村级河长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古阳河库区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协调相关执法部门立即查处。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一旦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要迅速查清并切断污染来源。

第六条  在古阳河库区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其它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在沿岸堆置和存放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域倾倒废渣、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从事种植、网箱养殖或放养禽畜,严禁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四)不得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或工具捕杀诱捕水生动物;

(五)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予以拆除或者关闭;

(六)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七)禁止从事餐饮业、渡假村等娱乐经营活动;

(八)禁止兴办有污染的企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第七条  在古阳河库区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二)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体,事前必须由相关部门审批;

三、管理职责

第八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及企事业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古阳河库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县水利局、古阳河水库管理所,负责古阳河水库及流域的巡查管理、维护大坝安全等日常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初步调查,核实问题,固定证据,并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县环保局负责处置和查处水污染事件、定期监测河道及库区水环境质量状况等;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征收范围内非法侵占国有土地行为;县行政执法局查处库区非法侵占、乱搭乱建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库区周边的生态修复和林业资源保护;

县农业局负责库区农药、化肥的使用、指导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做好渔业生产管理工作,查处非法炸鱼、毒鱼、垂钓等行为;

县安监局负责处置发生水污染或有水污染隐患的安全生产事件;

县公安局负责对库区周边突出违法案件进行打击处理;

县住建局负责库区污水收集、处理;

县规划局负责库区建设的规划及控制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库区村级卫生室的监管;

县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库区的企业的办证许可;

县两违办负责库区周边的“两违”建筑的查处。

第九条  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交通及海事部门,严格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各相关码头要配备足够的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监测频次,及时了解水质变化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按程序上报监测结果。

四、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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