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 管理办法(试行)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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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0-10-10 10:16:05
  • 签署日期:2018-10-10 09:00:00
  • 登记日期:2018-10-10 10:0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8-10-10 10:16:05
  • 公开责任部门:

GZDR—2018—01009

古政办发〔2018〕28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古丈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古丈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河湖堤防、小型水库、山塘、供水、渠道、泵站、机电井、水闸、池(窖)等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证工程设施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防洪、灌溉、生态等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湖南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湘政发〔2011〕30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兴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本办法中的小型水利工程具体为:小I型水库(库容100~1000万m3)、小П水库(库容10~100万m3))、山塘(容积0.1~10万m3))、供水工程(2000 m3/d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泵站、机电井、池(窖)、小型水闸、高效节水工程、渠道及涵、渡槽、堤防等配套建筑物。

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是抵御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解决农村生活用水困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应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确保工程设施完好。

第四条  县水利局是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技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委会及相关单位是小型水利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

小型水利工程维护管理应明晰产权,分门别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起科学规范、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本办法,保证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六条  根据《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县水利局按照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投资渠道和建设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根据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管理。受益范围在一个村(社区、居)委会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村(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村(社区、居)以上、一个镇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镇以上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水利局管理。

以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由经营者负责维护管理,并应当保障其饮水安全、灌溉功能和防洪安全。

第八条 堤防管理

县城河流堤防由县水利局维护管理,其他镇村辖区的河湖堤防工程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居)委会负责维护管理。

要确保堤防保持安全稳定,无坍坡,堤顶防汛通道无堆积物,保持退水涵、闸、等配套建筑物和闸门启闭设施完整无损,运行正常。

第九条水库管理

以发电为主的水库,由水利部门和电站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以灌溉为主的水库,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相应日常维护管理单位;二者兼有的,以水利部门和电站管理为主,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水库管理使用情况要报县水利局备案。

小型水库坝面不得种植树木、放牧、堆放物料;维护坝顶、坝坡、防浪墙的完整;保护各种观测设施完好;输水设施经常清淤,保持畅通;打捞水库漂浮物;闸门及启闭机定期除锈,防老化养护;电器防潮防雷;及时补裂缝,清除松散的滑坡体,重新回填夯实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渠道工程保持过水断面通畅,无坍坡、无淤积、无农作物种植,渠体无损毁,涵、闸、渡槽等配套建筑物完好及闸门启闭设施运行正常,发挥输水、配水、节水等功能。

防汛抗旱期间,各小型水库均应服从全县防汛抗旱部署,统一调度管理。县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水库大坝要进行定期安全检查、鉴定。

第十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

镇中心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各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受益村(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制订操作规程并严格运行操作,按规定收取水费用于工程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运行安全、机电设备完好和管理区整洁卫生;

建立水源保护区,保证水源点不受到污染,加强原水水质处理或消毒,确保水质安全。卫计部门负责指导好各供水管理单位搞好供水消毒和净化工作,每年定期集中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环保部门负责搞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联系第三方进行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公共部分,由镇村集体负责维护,入户部分由受益户群众自行负责维护。

第十一条山塘产权属所在村(社区、居)委会的,由受益村(社区、居委会)、组负责管理。

管理单位要加强山塘塘坝、泄洪、放水、进水口等设施的日常管理、养护及防汛期的安全巡查,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并上报险情。平时山塘要保持坝顶平整、坝坡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杆杂草,保持池塘的排洪道沟坡平整、顺畅,保证排洪道断面达到泄洪标准,保证池塘安全。

防汛抗旱期间各类山塘均要服从全县防汛抗旱部署,统一调度管理。县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塘坝进行定期安全检查、鉴定。

第十二条泵站、机电井产权属所在村(社区、居)委会的,由受益村(居)委会负责管理。

泵站、机电井及其所属渠道管理单位应按照“经常养护、定期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对闸阀、机泵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经常养护维修,定期检查,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第十三条各类引用灌溉渠道由受益村(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

渠道要保持过水断面无坍坡、无淤积、无农作区、无种植,保持渠道畅通;保持涵、闸、渡槽等配套建筑物和闸门启闭设施完整无损,运行正常。

在灌溉及防洪期间负责引水、放水、泄洪等所有运行操作,做到科学调度,节约用水。对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章、违法行为及时制止。

第十四条(窖)(1000 m3)以下)由受益户自行管理。

受益户要经常清理塘(窖)底部淤泥,疏通集水沟,确保正常集水和蓄水,承担维修费用;

无盖池(窖)要设置警示标志,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高效节水工程。

建有高效节水工程的,由受益的镇、村组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受益单位每年定期对电气设备、蓄水池、通水管道进行清洗疏通,更换受损部件。操作人必须按照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灌水期间不得离岗。

第十六条  各管理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小型水利设施的维护监管。

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满足人畜饮水、农田灌溉、防洪、排涝的需要。

要落实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专职管护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一库一人,一渠一人”等方式管护,并按规定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管护、运行和操作。

第三章工程保护

第十七条小型水利工程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保护范围:

(一)堤防保护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内防洪堤防,堤内脚以河道宽度划定,堤外脚以10米划定。城镇、村级堤防堤内脚以河道宽度划定,堤外脚以5米划定。

(二)小型水库保护范围。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米,大坝两端山坡自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50米(到达分水岭不足50米的至分水岭上),溢洪道两端自山坡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10米为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20为保护范围;大坝、溢洪道保护范围根据坝型、坝高及坝基情况划定。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有范围划定。

(三)供水工程保护范围。

1.地表水以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划定;

2.地下水以水源点为圆心,半径为50米划定;

3.高位水池或集水池以水池为圆心,半径为10米划定;

4.上水管或下水管主管以左右2米划定;

5.供水管网以左右0.5米至1米划定;

6.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有范围划定。

(四)山塘保护范围。

1.水坝两端各按5米划定,坝址下游按10米划定;

2.水域按照山塘坝顶高程线以下划定;

3.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有范围划定。

(五)灌区工程保护范围。

泵站、机电井建筑物边线外10米内;渠道自两边渠堤外坡脚或者开挖线向外延伸1至5米,渠系建筑物周边2至10米为保护范围。

(六)池(窖)保护范围。以池(窖)边沿2米划定。

第十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属性以及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十九条为了保护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堤防、小型水库、供水、池塘、泵站、机电井、渠道、水闸、池(窖)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观测设施以及其它配套工程设施。

(二)禁止在管理区内堆放杂物、搭建构筑物及扒口、取土、挖坑、埋葬、垦种等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禁止在泵站、机电井取水水域、集水池旁倾倒垃圾、废渣、农药、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排放的其它有毒有害物;

(四)禁止擅自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它的建筑物。经相关部门同意在小型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不得危害小型水利工程安全;

(五)禁止任意损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售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二十条在小型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兴建其它永久性设施和建筑物,确需临时搭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征得管理责任单位同意,并报县水利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小型水利工程报废、调整工程用途、改变工程设施及建筑物的工程位置、布局、结构,应征求管理责任单位意见并报经县水利局同意。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水工程应推行节约饮水,灌区应推行节水灌溉,严格执行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规定,推广渠道衬砌和管灌、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建立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

第二十二条为合理利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多渠道筹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经费,相关责任单位在严格执行本办法和价格政策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和设备、技术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活动,增加收入,用于补贴运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基本功能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管理期限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每一轮承包、租赁经营管理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  生活、灌溉水费应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召开村民大会商议,核定应遵循市场导向、合理负担,收取适当水费原则,做到保本微利经营。国家、集体产权的生活、灌溉水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编制,报县价格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所收水费用于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并按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管、发改、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活、灌溉水费收取检查,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水利工程管护基金落到实处,建立县水利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平台。管理平台设立专户,由县财政局和县水利局统筹管理。在2020年之前2年过渡期内,县财政每年为管理平台配套不低于100万元的管护基金并列入年初预算。2020年开始,管护基金主要从水库、供水工程承包、租赁等费用和村集体经济收入提取,以及县财政支持不低于60万元资金滚动发展,形成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的承包、租赁等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该工程的改造和建设。属镇、村组管理的,当收取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实际维护费用时,由各镇筹集,也可按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村规民约”办法,由工程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在“一事一议”、“村规民约”中确定筹资办法解决。

第二十八条 对未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由管理责任单位和受益个人自筹资金负责维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工程损毁,由受益单位和个人申请、从县管理平台管护基金或争取上级资金对工程进行维修改造。

第二十九条县水利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平台管护基金的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主要用于工程维修、改造、保养以及管护临聘人员工资等。

县管理平台管护基金的使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字批准。对于未履行管护责任的工程原则上不予批准使用。

第三十条  县水利、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争取上级有关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项目。

第三十一条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基金,建立稳定长效的管护基金保障机制。

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筹集资金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筹资制度,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第三十二条  建立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奖补机制。每年对各镇、村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按照考核情况给予补助。对职责不明、管理混乱、考核落后及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取消县级补助,同时减少或取消新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维护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小型水利工程设施,阻挠、影响小型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管理,蓄意制造水事纠纷,强制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运行方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对其他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县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镇、本村实际,制订相应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报县水利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新建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后按此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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