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丈县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19-00755
  • 文号:古政办函〔2019〕31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1-05-16 09:00:00
  • 签署日期:2019-05-16 09:00:00
  • 登记日期:2019-05-16 09:0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9-05-16 09:00:00
  • 公开责任部门:

GZDR—2019—01002

古政办函〔2019〕31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

古丈县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加大工业项目有效投入,为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湘政发〔2016〕10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8〕1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堆场、仓储、标准厂房、新产业用地可以参照工业用地实施。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工业用地,均可采用弹性供应方式的方式供地。

第四条  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方式

(一)弹性年限出让供地方式

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和用地单位意向等综合确定合理出让年期的供地方式。工业用地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50年期的基础上,新增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5种出让年限。

(二)先租后让供地方式。是指确定一定的利用条件,把工业用地供应分为租赁和出让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租赁期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租金并进行开发、使用和经营活动;第二阶段为出让期,租赁年期内经评估达到约定土地使用条件的,办理土地出让供地手续。先租后让的土地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三)租让结合供地方式。是指对厂房及配套用地、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生产办公必需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应,对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地、停车场用地及其他用地等生产配套设施用地采用租赁方式供应的供地方式。租让结合中租赁土地的单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条  工业用地弹性供应的程序。

(一)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编制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县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工业用地预申请。

(三)县自然资源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组织实施招拍挂。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和“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进行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租赁)。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五)签订土地供应合同。采用弹性年期出让供应方式的,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采用先租后让供应方式的,先由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采用租让结合供应方式的,租赁部分土地由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让部分土地由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受让(承租)方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应达到的投入产出、节能环保、促进就业等土地使用条件,以及未达到土地使用条件或主动申请退出时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置方式等内容。

(六)缴纳土地价款(租金)。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承租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年度或一次性缴纳租金。未按期支付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交后仍不能支付的,出让(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违约赔偿。

(七)办理不动产登记、报建与抵押融资。出让(租赁)土地使用者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登记。租赁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持原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及协议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再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定价确定

(一)最高年限底价确定。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工业用地市场价格,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

(二)弹性供应底价确定。

1、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出让)底价确定。对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进行年期修正,确定弹性供应工业用地的出让(租赁)底价。年期修正系数见附件1。出让价款按招拍挂成交价确定。

2、先租后让租赁期间租金的确定。采用先租后让供应的,土地租赁期间租金根据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年期修正后确定,年期修正系数为租赁年期与使用年期的比值,土地出让期间出让价款为最终成交价格减去租赁期间所交租金。年期修正系数见附件2。租赁期间租金=宗地面积×最终成交价×年期修正系数。

3、租让结合中租赁土地租金的确定。年期修正系数为租赁年期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比值。年期修正系数见附件3。租赁土地租金=宗地面积×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出让底价×年期修正系数。

第七条  工业用地弹性供应管理

(一)采用弹性供应的工业用地成交后,土地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应根据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节能环保、促进就业等约束性指标,由开发园区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项目入园协议,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及监管项目开竣工、投达产、租赁转出让达标评估、低效闲置用地认定、土地使用权续期和退出的直接依据。并向土地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土地出让价款(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按总出让价款)的2.5% 或租金的3.0% 缴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

土地使用者按时开工、竣工的,可以按阶段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经信局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土地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经信局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在认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相应阶段的履约保证金。

在项目时间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土地使用者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开工的,以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 支付违约金;超过 6个月的,以全部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土地使用者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竣工的,以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 支付违约金;超过 6个月的,以全部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

(二)报建管理。采用弹性供应的工业项目,凭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相关规划、建设等手续。

(三)抵押管理。采用弹性供应的工业用地,可将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上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附着物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四)履约监管和综合验收。工业用地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项目时间履约监管协议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发建设情况进行履约监管。

(五)续期管理。土地使用权人应于出让期限届满前1年或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使用权续期或租赁转出让的申请,出让(租)方应在受理申请30日内完成考核工作。经考核通过的,准予续期或协议办理租赁转出让手续,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续期使用年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原使用年期,续期价格的确定仍按前述规定执行。考核未通过的,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分别给予出让和租赁土地至多1年和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考核要求的,由土地出让(租)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处置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使用权人未提出续期或租赁转出让申请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由土地出让(租)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处置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六)退出管理。因受让方或承租方自身原因需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可申请解除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经出让(租)方同意后按照约定终止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租赁)价款,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处置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开竣工或达到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的,可提前30日向出让(租)方提出延期申请,经出让(租)方同意后相关期限可以顺延,但顺延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七)转让(租)管理。达到法律规定的转让(租)条件后,经出让(租)方同意,工业用地受让(承租)方可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租)手续。依法转让(租)后的土地使用年期为土地出让(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剩余年期。剩余年期到期后,新的受让(承租)方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续期。工业用地先租后让供应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土地租赁期间不得办理转租。

第八条  实施办法(试行)自2019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古丈县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底价年期修正系数表

2.古丈县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底价年期修正系数表

3.古丈县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底价年期修正系数表


附件1

古丈县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底价年期修正系数表

出让年期

10年

15年

20年

25年

30年

35年

40年

45年

50年

年期修正系数

0.24

0.35

0.44

0.54

0.62

0.71

0.78

0.87

1

注:本年期修正系数是按《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8〕1号)文件下浮5%后的系数。

附件2

古丈县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金年期修正系数表

使用年期

修正系数

租赁年期(年)

使用年期(年)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2

0.20

0.13

0.10

0.08

0.07

0.06

0.05

0.04

0.04

4

0.40

0.27

0.20

0.16

0.13

0.11

0.10

0.09

0.08

6

0.60

0.40

0.30

0.24

0.20

0.17

0.15

0.13

0.12

8

0.80

0.53

0.40

0.32

0.27

0.23

0.20

0.18

0.16

10

1.00

0.67

0.50

0.40

0.33

0.29

0.25

0.22

0.20

1、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金年期修正系数=租赁年期/使用年期

2、租赁期间租金=宗地面积×最终成交价×年期修正系数

附件3

古丈县工业用地租让结合租金年期修正系数表

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50

租赁年期

1

2

3

4

5

年期修正系数

0.02

0.04

0.06

0.08

0.1

1、工业用地租让结合租金年期修正系数=租赁年期/法定最高出让年期

2、租金=宗地面积×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出让底价×年期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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