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 索引号:000014349/2020-00009
  • 文号:古政发〔2020〕7号
  • 统一登记号:GZDR-2020-010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10-30 09:00:00
  • 签署日期:2020-09-25 09:00:00
  • 登记日期:2020-10-30 09:00:00
  • 所属机构:湘西州古丈县
  • 发文日期:2020-10-30 09:00:00
  • 公开责任部门:

GZDR-2020-01008







古政发〔20207


古丈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古丈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古丈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古丈县人民政府

        2020925



古丈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县城区火葬区范围内公民要按照“两集中一统一”(集中治丧、集中安葬、统一火化)的规定,坚持火葬,改革土葬,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规范殡葬行为,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享受丧葬费、抚恤金的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适用前款规定,模范带头执行。

古丈县公民按“两集中一统一”规定治丧的,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惠民殡葬补贴。

第四条 将殡葬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基本建设规划。

第五条 将殡葬改革纳入“五个文明”绩效考核、文明单位创建、平安建设、网格化管理、民族团结进步、美丽湘西建设等考评,各镇人民政府、各责任部门要统筹抓好本辖区、本系统、本部门的殡葬改革,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

第六条 县民政局负责县内的殡葬管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协同做好殡葬改革相关工作。

全县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协同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

第七条 古丈县殡仪馆为县城区范围内的集中治丧、统一火化场所;古丈县南山公墓定为县城区范围内的集中安葬地。

第八条 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殡葬行为。按属地管理原则,镇人民政府协助职能部门开展殡葬管理执法。

第九条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县民政部门、监察机关等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墓葬管理

第十条 火葬区范围内的人员死亡后需安葬的,均应安葬至南山公墓,或按规定安葬至农村公益性墓地,禁止在禁葬区内埋葬遗体。

第十一条 火葬区公民在公墓山之外已购买或建造墓地但未安葬的,必须集中安葬至南山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在原墓位安葬。严禁在南山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买卖墓地、建活人墓、乱埋乱葬、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在公墓山外已建造的活人墓应当按规定予以整治。对合葬墓一方已安葬、另一方新死亡人员应当按“两集中一统一”规定葬入公墓山,已葬逝者遗骸可由殡葬服务机构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地方财政支出,火化后合葬至公墓山。

原在仁溪公墓山内购置土葬墓的,逝者火化后,可在原购墓位安葬,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严禁超标准埋葬。

第十二条 禁葬区外的镇、村(社区)应当规范安葬行为。已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区域,应当集中安葬;未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区域,不得在禁葬区安葬。严禁乱埋乱葬,严禁超标准埋葬,严禁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地。

因建设、发展、保护需迁移的坟墓,应当迁入南山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任何人不得私自将需迁移的坟墓遗骸重新择地土葬或新建大墓、豪华墓进行安葬。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公益性或经营性墓地。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地等土地上。

禁葬区域为铁路、公路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提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具体区域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划定。

禁葬区已建成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墓地外,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墓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违反规定新葬于禁葬区的,责令其家属迁葬至公墓区,不听劝阻和拒不迁移的,由相关部门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安葬2(2)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3)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允许土葬的单人遗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遗体合葬的,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

禁止建设永固性墓穴。

第十六条 对禁葬区域内乱埋乱葬现象,科学制定规划和迁移政策,开展集中整治,采取自愿迁移和依法迁移等措施,彻底整治乱埋乱葬行为。

第十七条 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自愿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为非正常死亡等人员单独设置安葬区。

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十个少数民族。


第三章 遗体、火化管理

第十八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火化。

火葬区外提倡火葬及生态安葬,非火葬区公民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表示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九条古丈县殡仪馆根据与丧主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死者遗体,也可以由丧主自行运送遗体到殡仪馆。

禁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殡仪馆应当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日期火化遗体,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逝者遗体火化后,提倡不留骨灰或骨灰寄存,骨灰也可由逝者亲属保存。如需安葬,应当葬入南山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也可深埋不留坟头;鼓励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

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按规定进行火化、火葬、实行生态安葬的,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后火化:

()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丧主凭本辖区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或者村(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办理手续后进行火化。

()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县公安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死亡证明,通知丧主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无名、无主遗体,由县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第二十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共同履行殡葬管理职责,病人死亡后,医院应当及时通知县民政部门,殡仪馆应当及时同丧主约定时间接运遗体。医院工作人员严禁私自向殡仪馆以外的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逝者信息。有太平间的医院对临时停放遗体应当建立登记制度,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督,防止将遗体运出非法安葬。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丧主必须及时报告县卫生健康部门,并按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进行处理后火化。

第二十四条 无人认领尸体相关处理办法。

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发现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或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在冷藏保存满30日后仍不到殡仪馆办理手续的尸体。

无人认领的尸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拍照、登记、收集遗物、留存指纹,出具《死亡证明》,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医院内出现的无人认领尸体,由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经县公安机关检验,由县殡仪馆接运尸体。

无人认领尸体自发现之日起由县公安部门进行公告,3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县公安部门确认后由殡仪馆对尸体进行火化。公告期间,尸体由殡仪馆保存。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3年。期满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按政策规定处理。


第四章 治丧祭奠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县城区火葬区范围内非政府指定场所从事治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民死亡后,治丧时间原则控制在3天以内,不超过5天。3天以内的,可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惠民殡葬相关补贴。

第二十八条 倡导文明治丧、节俭殡葬之风。县城区严禁在治丧、出殡、祭奠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出殡沿途抛撒冥币。加强文明祭扫管理,严格春节、清明节、中元节等节日的用火管理,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殡葬服务用品或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的,应当到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征求县民政部门意见。严禁违规销售塑料、锡箔等不易降解和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以及套用人民币图样的祭祀丧葬用品;严禁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违规从事墓碑、棺木制作。殡葬用品必须明码标价,县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品的价格监管。

第三十条 县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殡葬服务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

殡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凭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安葬证明或生态安葬证明,方可核拨。

享受丧葬费、抚恤金的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凭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安葬证明或生态安葬证明,方可核拨。

第三十二条 对推动殡葬改革不力的单位,取消文明创建、平安建设、美丽湘西建设、网格化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年度“五个文明”绩效考核结果降一个等次。

相关单位、党员干部违反本《办法》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按规定追责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后土葬的,由县殡葬执法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县殡葬执法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公墓的;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违规销售塑料祭祀用品、烟花爆竹或者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墓碑石材、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殡葬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殡仪活动中违规治丧、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施,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殡葬执法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法骗取丧葬补贴的,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阻碍殡葬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执法部门、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所处罚款,全额上缴县财政,用于殡葬事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古丈县惠民殡葬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另行下发。

第四十三条 《古丈县分步分类推进殡葬改革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另行下发。

第四十四条 《古丈县火葬区、禁葬区范围划定(试行)》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发布。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1030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监察委员会,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工商联。

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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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古丈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备案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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