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索引号:000014349/2020-00011
  • 文号:古政办发〔2020〕23号
  • 统一登记号:GZDR-2020-010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10-30 09:00:00
  • 签署日期:2020-10-30 11:25:00
  • 登记日期:2020-10-30 09:00:00
  • 所属机构:湘西州古丈县
  • 发文日期:2020-10-30 09:00:00
  • 公开责任部门:

GZDR-2020-01009







古政办发〔202023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古丈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30


古丈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36)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管理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支出。主要包括: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等人员的残疾抚恤金;

()烈士褒扬金;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资金;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

()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

(十一)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抚恤补助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四条对中央、省、州明确定期定量抚恤补助标准之外的其他优抚对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根据补助政策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抚恤补助标准。对依靠抚恤补助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通过发给临时补助或采取其他方式,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五条抚恤补助资金按照“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对象、标准、财政局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实行社会化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于每月25日前向县财政局提供下月享受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人员名单、项目和标准,县财政局核准后将资金拨付到代发金融机构,代发金融机构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抚恤补助金按规定标准发放到优抚对象个人帐户。

第六条已实行惠农资金“一卡()通”的优抚对象,应将抚恤补助金资金纳入“一卡()通”发放。边远山区和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的发放,可由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商采取适当的发放方式,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第七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将优抚对象人员增减、抚恤补助标准调整等变动情况及时送县财政局和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定,确保补助资金据实发放,并应建立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将财政局每月审核盖章后的发放名册作为记帐依据,记录反映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情况。

第八条 因优抚对象当年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当继续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和对优抚对象的临时性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对依靠抚恤补助生活仍有困难或因家庭遭遇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发给临时补助或给予临时救助。补助标准具体为:一般困难人员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金额的一至六倍发放,特殊困难人员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金额的七至十二倍发放。无特殊情况救助次数一年不能超过两次。

()患病优抚对象的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解决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部分给予补助。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报销100%,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报销95%,在乡老复员军人报销90%,两参及带病回乡人员报销80%60岁以上领取生活补贴人员报销70%,一般退役军人(无工作单位)对象自费2000元以上,报销60%,以上报销比例范围均为报销完新型农村基本医疗合作后的可报部分。

()对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房租补贴、建房补助或危房改造补助等,补助标准依据实际情况应不低于5000元且不高于10000元。

()其他符合政策规定且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超出补助标准。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不得将抚恤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支出。县财政局应当根据优抚工作实际,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加强对抚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体系,并与金融代发机构联通联动,对资金发放实现全程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虚报、骗取、冒领、挤占、挪用、截留抚恤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员会,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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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古丈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备案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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