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时效期:2028-07-17 17:00:00
- 签署日期:2023-07-17 17:00:00
- 登记日期:2023-07-17 17:00:00
- 发文日期:2023-07-17 17:00:00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GZDR-2023-01004
古政办发〔2023〕18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古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
古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古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古丈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3〕217号)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日期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021.7.15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6.1.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22.6.5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8.6.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20.9.1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8.1.1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5.1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10.1 | |
行 政 法 规 |
9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2.8.1 |
10 |
《城市绿化条例》 |
国务院 |
1992.8.1 | |
11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6.10.1 | |
12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4.7.1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8.6.10 | |
地 方 性 法 规 |
14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0.1.1 |
15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6.9.1 | |
16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16.5.1 | |
17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17.8.1 | |
部 门 规 章 |
18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5.6.1 |
19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1991.1.1 | |
20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7.7.1 | |
21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2.11.1 | |
22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10.7.1 | |
23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
1993.4.10 | |
政 府 规 章 |
24 |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1993.2.28 |
25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1998.6.22 | |
26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1996.6.5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2项)
1.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法律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⑵《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
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
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 十七条。
5.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法律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9项;(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
6.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7.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8.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9.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附件第107项。
10.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11.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12.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3)《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二)行政处罚(共131项)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共57项)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二十五条。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或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8.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9.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12.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⑵《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13.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14.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15.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的。
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16.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17.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18.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19.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20.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21.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22.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23.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24.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5.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6.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27.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8.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9.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3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31.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3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3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3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35.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36.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37.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38.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39.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40.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41.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4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43.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44.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45.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46.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未按照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47.按照分工,对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负责的单位未尽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48.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未按照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49.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50.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不按照规定改造或者重修,或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51.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52.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3.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4.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5.临街门店经营者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56.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57.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园林绿化管理(共7项)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2.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是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5.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6.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7.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市政管理(共21项)
1.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3.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4.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5.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6.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7.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8.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9.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0.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1.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3.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4.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5.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筑(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6.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17.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18.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19.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
处罚种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0.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2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管理(共29项)
1.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2.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3.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4.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5.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6.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7.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8.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9.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10.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11.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12.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1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14.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15.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16.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17.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18.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19.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20.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21.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22.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
2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处罚种类: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24.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处罚种类: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25.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处罚种类: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26.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处罚种类: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
27、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律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28.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9.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安交通管理(共2项)
1.对违反法律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处罚种类:指出违法行为、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2.电动车驾驶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照交通信号和规定的时速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暂扣车辆。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城市河道管理(共7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3.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所列工程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4.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6.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7.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管理(共8项)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报县人民政府责成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3.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罚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报县人民政府责成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4.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报县人民政府责成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5.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
(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五)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罚款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6.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7.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十五日内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8.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
处罚种类: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
(三)行政强制(共6项)
1.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强制种类:强制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强制种类: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强制种类: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强制种类: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5.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强制种类:处以罚款,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其他指定的地点停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四)行政征收(共3项)
1.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法律依据:⑴《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⑵《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2.城市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和设施占用费
法律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3.环卫有偿服务费
法律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