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时效期:2028-07-06 17:30:00
- 签署日期:2023-07-06 17:30:00
- 登记日期:2023-07-06 17:30:00
- 发文日期:2023-07-06 17:30:00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丈县城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GZDR-2023-01006
古政办发〔2023〕15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城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城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6日
古丈县城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收
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推进县城规划区建设,规范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推进县城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依法保障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
古丈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分为三区:一县城区域,南侧到古阳河水库,北至古罗大道与G352交叉口,东西两侧以铁路与龙吉高速,面积12.29平方公里;二罗依溪片区,东北侧以栖凤湖、酉水最高水位线和产业园区边界为界限,西南以G352、永吉高速,面积4.37平方公里;三栖凤湖最高水位线退让50米,面积3.49平方公里。总面积20.15平方公里。
三、征收与补偿相关程序与规定
(一)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相关程序与规定
1.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补偿标准、合理安置、依法拆迁的原则,确保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2.拟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拟征地公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地所在的镇和村(社区)、组公示,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
发布拟征地公告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对拟征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建(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调查登记。拟征收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及,并由三名以上被征收农民签字见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调查结果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书面记录、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或者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插、抢栽、抢种的青苗,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不予补偿。
3.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调查核实的结果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权属、土地现状和面积、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有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组织听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4.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户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或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逾期未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以公示的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5.自然资源局应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村(社区)、组张榜公布。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自然资源局应当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名义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专户储存。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结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的结果为准;没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的结果为准。
7.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合法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应当予以补偿;违法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成本予以适当补偿。
8.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其中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有关规定,按照本方案附件1规定执行;征收的集体土地涉及到宅基地的参照国有土地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根据《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22〕5号)规定,按照本方案附件2规定执行。
(3)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迁的,根据《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22〕5号)规定,按照本方案附件3、4规定执行。
(4)征收涉及迁坟的,迁坟补偿费包括新购坟地补偿费、坟墓迁葬费、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费等,根据《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22〕5号)规定,按照本方案附件5规定执行。
9.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需要临时过渡安置的,应支付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6000元/户的标准执行,确需两次搬家的,可给两次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以户为单位,家庭户籍人口4人及以下的按1200元/户/月的标准补助,家庭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超过人口按2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过渡补助期限从房屋拆迁之日起计算。统一安排重建宅基地的,自重建宅基地安排到位后,过渡补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被拆迁人自行解决重建宅基地的或采取货币安置的,过渡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0.拆迁合法生产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但拆迁前生产经营活动已歇业的除外。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补偿金额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房屋被拆迁前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依法确定。
11.被征收土地人员安置方式统一以货币安置补偿,对拟征地范围内达到社会保障条件(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迁的人员安置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腾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腾地的,经县人民政府催告后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拒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1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各种应补项目的数据、类别、等级、补偿标准应及时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在规定限期内,对提出的异议,征地单位应及时复核、处理、答复。
14.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县财政、监察、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程序与规定
1.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2.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加大对房屋征收部门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力度。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全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发改、财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指导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工作。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予以指导,对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征收成本核算等工作予以监督。
3.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收集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并造册登记建档;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并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明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需要调查被征收房屋相关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4.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可行性论证,对实施房屋征收产生行政争议和具有化解的可能性、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筹措的可行性、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平合理性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预警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评价应当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可实施的意见。对可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防范、化解和处置预案。
(2)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实施步骤、签约期限和奖励等事项。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及时公布征求的意见和修改情况,再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6.房屋征收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申请,将其中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和良好执业信用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纳入备选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相关信息。
7.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抽签等方式选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报名。
(3)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报名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随机邀请。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协商选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6)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协商过程应当公开。被征收人在协商过程中,可向房屋征收部门咨询相关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政策解答等服务。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8.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9.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家的规定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遵循先整体评估、后分户评估的原则,并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10.征收房屋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
11.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补偿。
12.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补足。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13.除县人民政府对产权调换房的价格有特别规定外,产权调换房的市场价值应当评估确定。
14.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及损失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和产权调换房的市场价值需要评估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房屋价值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5.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价值、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及损失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和产权调换房的市场价值评估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结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及时出具鉴定意见。
16.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当月起发放;
(2)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订立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17.采取产权调换并实行过渡安置方式的,在过渡安置期间,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建设、搬迁日期约定过渡期限。
18.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每月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200%支付;
(2)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100%支付。
19.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家的规定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依法依规制定公平、公正的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20.县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布下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信息: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法规和政策(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临时安置方案,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房屋征收范围内调查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以上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四、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和土地收购储备业务工作;参与项目用地征拆范围红线划定;指导编制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和报批工作;负责土地收购储备报批及资金申请、拨付;接收移交的净地并实施监管;对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核;负责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注销登记;负责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有关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提出意见;编制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初步方案,实施土地供应;核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拆范围国土空间规划情况;承担报省、州、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对非法占用、违法买卖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规划许可后违法建设进行认定,配合城管执法局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城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拟定;参与确定项目用地红线。会同有关部门谋划安置房的规划、选址工作,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工程的检查、督查和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城区各类公(私)房屋征拆的测绘工作;商品房信息的备案和审查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确定的土地征收情况和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情况,经个人申请,村镇初审,与县自然资源局、县农经站、县公安局联审后,按政策规定落实。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年度征拆费用预算,及征地报批、征地补偿、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经费的拨付和管理;配合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征拆经费进行测算并提出经费使用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预防、制止和打击征拆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征拆工作中的社会治安秩序,提供被征拆户真实准确合法的户籍信息。
县发改局:负责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有关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县审计局:征拆项目启动后,实施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县审计局负责对社会审计机构所出具的报告进行审查或抽查。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城市规划区控违拆违实施方案;负责城市规划区征拆地块违法建设认定、查处、拆除工作;负责制止在房屋征收公告范围内的违法抢建行为;负责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拆除。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对征拆补偿安置方案合法性审查工作,对进入司法程序的个别项目提供司法指导。
县政府督查室:按照征拆方案,对征拆工作开展督查,通报督查情况。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在征拆范围内进行调查摸底、包保任务分解、移交净地、现场公布征拆补偿安置结果等;负责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安置人口的调查认定;带领和督促村(居)工作人员做好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协调处理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信访、补偿安置纠纷和征收遗留问题;协助做好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实施工作,并负责做好补偿登记。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其他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
(一)对采取暴力、威胁或伪造、变造相关物证书证等方法妨碍依法进行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和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相关机构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有关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古丈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原有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实施前,已发布公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2.青苗补偿标准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房屋成色勘估表
4.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5.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6.古丈县城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1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种类 |
补偿标准 |
说明 |
水田 |
65646 |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
旱土 |
54705 |
指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
果园 |
43764 |
指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种植果树的园地。 |
茶园 |
43764 |
指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种植茶叶的园地。 |
林地 |
43764 |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绿地以及公路、河流护路、护岸林。 |
坑塘水面及其他设施农用地 |
54705 |
坑塘水面指人工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常水位线所围成的水面,其他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 |
集体建设用地 |
54705 |
指建造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集体所有土地。 |
农村道路 |
54705 |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宽度≥1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
专业鱼池 |
65646 |
池体为部分水泥预制结构,全部或部分水泥抹底,边岸水泥硬化,有沟渠、供排水设施、充氧设备,精养鱼类的池塘。按水田标准补偿。 |
鱼塘 |
54705 |
粗养鱼类的池塘。 |
荒山、荒地 |
32823 |
按临近旱地的60%标准补偿。 |
未利用土地 |
32823 |
指河流水面、其他草地、滩涂、裸地,按旱地的60%标准补偿。 |
附件2
青苗补偿标准(一)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
青苗补偿标准 |
备注 |
水田 |
1700 |
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2900 |
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 | |
旱地 |
1050 |
未栽种,但已进行前期投入的。 |
2050 |
已栽种,但不能收获的。 | |
鱼池 |
3500 |
成鱼池。 |
4200 |
鱼苗鱼种池。 | |
林地 |
2000 |
非人工造林(根据郁闭度、覆盖度及林地类别按20%—100%补偿)。 |
3500 |
人工造林(根据栽培年限及林木类别按20%—100%补偿)。 | |
4500 |
经济林木(根据实际产量按20%—100%补偿)。 |
说明:
1、水田收获后种植绿肥的,按200元/亩进行补偿。
2、水田栽插前后附养鱼类的,按2000元/亩进行补偿。
3、成鱼及鱼苗所有者应当在征地方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捕捞处理,不另补平塘、成鱼捕捞、鱼苗转塘等费用。超过规定期限的,征地方有权处理。
青苗补偿标准(二)
单位:元/亩
类别 |
生长期 |
单位 |
补偿金额 |
茶园 |
定植期 |
元/亩 |
8000 |
初采期 |
11000 | ||
盛产期 |
20000 | ||
衰老期 |
10000 | ||
茶叶苗(苗圃苗) |
扦插半年以下 |
元/亩 |
5000 |
扦插半年以上 |
7000 | ||
烤烟 |
生长期 |
元/亩 |
6000 |
收获期 |
元/亩 |
8000 | |
百合 |
生长期 |
元/亩 |
5000 |
收获期 |
元/亩 |
10000 | |
生姜 |
生长期 |
元/亩 |
6000 |
收获期 |
元/亩 |
8000 |
说明:1、茶园栽植后第1—2年为定植期,3—5年为初采期,6—19年为盛产期。
2、茶园在定植、初采期间种其他作物的,每亩另增加800元补偿。
3、水田改种茶叶及柑橘的,土地按园地计算,每亩另增加地力培育费5000元。
青苗补偿标准(三)
单位:元/亩
类别 |
生长期 |
单位 |
补偿金额 | |
果园 |
椪柑、蜜桔、甜橙、脐橙、柚类 |
定植期 |
元/亩 |
1360 |
始果期 |
6800 | |||
盛果期 |
25840 | |||
衰老期 |
12000 | |||
枇杷、桃、李、梨、梅、杏、枣 |
定植期 |
元/亩 |
840 | |
始果期 |
3850 | |||
盛果期 |
15050 | |||
衰老期 |
6650 | |||
经济林 |
板栗、油茶 |
定植期 |
元/亩 |
480 |
始果期 |
2800 | |||
盛果期 |
11200 | |||
衰老期 |
4200 |
说明:定植前为苗圃苗,定植后1—3年为定植管理期,4—5年为始果期,6—19年为盛果期,20年以上为衰老期。
青苗补偿标准(四)
单位:元/株
品种 |
苗高 |
胸径 | ||||
1米以下 |
1—2米 |
2—3米 |
5厘米以下 |
5厘米以上 8厘米以下 |
8厘米以上 12厘米以下 | |
杜仲、银杏、黄柏、香桂、刺揪 |
10 |
15 |
19 |
35 |
58 |
116 |
水杉、柳杉、垂柳、枫杨 |
6 |
10 |
15 |
24 |
38 |
65 |
白玉兰、乐昌含笑、深山含笑、香樟、杜英、枫香 |
9 |
17 |
26 |
33 |
53 |
70 |
金桂、四季桂 |
10 |
18 |
30 |
47 |
93 |
174 |
紫薇、红枫、罗汉松 |
10 |
18 |
29 |
41 |
70 |
139 |
紫荆、巨紫荆、红叶乌桕 |
10 |
18 |
30 |
41 |
58 |
116 |
梓、楠、椆、榉木 |
10 |
18 |
35 |
47 |
65 |
116 |
杉、国外松、马尾松、柏木 |
4 |
8 |
11 |
24 |
35 |
53 |
泡桐、梧桐、苦楝、椿树 |
3 |
6 |
12 |
24 |
35 |
47 |
其他杂木、灌木林 |
不能做材料的按马尾松的标准补偿,能做材料的,只补偿砍运费。 | |||||
棕树 |
已产棕的每株70元,未产棕的每株24元。 | |||||
楠竹 |
胸径10cm以下15元/根(不含10cm),胸径10cm以上24元/根。 | |||||
杂竹类 |
胸径2cm以下每平方米15元。2—6cm每株6元,6cm以上每株10元。 | |||||
草地、草皮 |
人工种植草皮每平方米35元,其他草地草皮每平方米7元。 | |||||
群植观赏植物 |
观赏苗木(红继木、女贞、红叶石楠、冬青等)每株4元,观赏球类(红继木、女贞、红叶石楠、冬青等)按照冠幅100cm以下每株70元、冠幅100cm以上每株139元。 |
说明:1、以上为零星树木的标准,规格以上含本数。苗圃苗每亩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18000元。
2、一穴多株的, 按一株计算补偿。
3、林木超过表中胸径的不予补偿,只付砍伐工资或移栽费用。
4、盆栽补偿搬运费。补偿后的林木被征地方应在规定的搬迁腾的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征地方有权处理。
青苗补偿标准(五)
单位:元/株
品种 |
苗圃期 |
定植管理期 |
始果期 |
盛果期 |
衰老期 |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
蜜桔、甜橙、脐橙、椪柑、柚类 |
3 |
2 |
1 |
19 |
15 |
8 |
94 |
84 |
72 |
323 |
256 |
220 |
165 |
118 |
72 |
桃、李、梨、梅、杏、枣 |
3 |
2 |
1 |
14 |
10 |
7 |
61 |
50 |
39 |
215 |
185 |
130 |
105 |
88 |
72 |
核桃 |
3 |
2 |
1 |
14 |
10 |
7 |
77 |
66 |
61 |
235 |
171 |
130 |
116 |
94 |
77 |
柿子 |
3 |
2 |
1 |
14 |
10 |
7 |
77 |
68 |
61 |
280 |
220 |
171 |
105 |
88 |
72 |
枇杷 |
3 |
2 |
1 |
14 |
10 |
7 |
77 |
66 |
61 |
235 |
171 |
105 |
132 |
94 |
77 |
板栗 |
3 |
2 |
1 |
14 |
10 |
7 |
77 |
66 |
61 |
280 |
220 |
201 |
116 |
94 |
88 |
油茶 |
3 |
2 |
1 |
5 |
4 |
3 |
60 |
49 |
38 |
165 |
121 |
88 |
61 |
50 |
80 |
油桐 |
3 |
1.5 |
1 |
4 |
3 |
2 |
60 |
49 |
38 |
163 |
118 |
86 |
58 |
49 |
78 |
花椒 |
3 |
2 |
1 |
14 |
10 |
7 |
60 |
49 |
43 |
150 |
130 |
115 |
110 |
88 |
66 |
葡萄、提子、猕猴桃、八月瓜、瓜蒌、无花果 |
3 |
2 |
1 |
19 |
15 |
8 |
94 |
84 |
72 |
323 |
256 |
193 |
165 |
118 |
72 |
石榴 |
3 |
2 |
1 |
14 |
10 |
7 |
66 |
55 |
50 |
150 |
130 |
100 |
77 |
66 |
55 |
说明:1、定植前为苗圃苗,定植后1—3年为定植管理期,4—5年为始果期,6—19年为盛果期,20年以上为衰老期。
2、以上种类成片的果园、经济林木包括定植后零星果木的青苗补偿费按本规定标准执行。苗圃苗根据栽培时间和实际生长状况确定补偿标准,但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18000元
3、成片定植后的以上果木和经济林木,葡萄、石榴每亩不超过110株,其他果木每亩最高不超过100株结合生长期及栽培状况进行补偿,生长期细分视情况酌定,林果苗兼栽种的,按主要物种的合理密度进行补偿。
4、上表苗期补偿标准指已嫁接成活苗,结合生长期及栽培状况进行补偿。未嫁接实生苗按0.5元/株补偿。
附件3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类别 |
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要求 |
补偿标准 |
修正因素 |
钢混一级 |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或砼小砌块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全现浇屋面和现浇坡屋顶并盖琉璃瓦屋面,天沟(含天沟装饰)防潮处理;楼梯间不锈钢扶栏(含工艺木质扶栏和各类雨阳罩);水电卫及管线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暗沟、水泥踏步;三方贴墙面砖;层高3米。 |
1650 |
层高在3米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厘米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钢混二级 |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或砼小砌块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全现浇屋面或现浇坡屋顶;天沟(含天沟装饰)防潮处理;楼梯间不锈钢扶栏(含工艺木质扶栏和各类雨阳罩);水电卫及管线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暗沟、水泥踏步;一方贴墙面砖;层高3米。 |
1540 |
层高在3米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厘米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预制板楼面、墙面无贴砖补减5%;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混一级 |
24厘米以上眠砖墙或19厘米混凝土小砌块墙,构造柱、梁、混合结构楼板,内墙涂料,外墙粉饰,白灰粉刷或装饰平项,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砖及新型材料地面。水电卫及管线设施齐全(含落水管),层高3米。 |
1265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2%,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混二级 |
24cm以上眠墙、部分斗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板,内外墙粉灰,白灰粉刷平顶,混凝土地面,磨石子或地板砖及新型材料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
1155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隔热层减2%,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木一级 |
内外24cm以上眠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面木屋架瓦屋面,白灰粉墙面,平顶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砖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
1045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砖木二级 |
内外24cm以上眠墙,部分24cm斗墙或19cm混凝土小砌块墙,混合结构楼面或标准木板楼面,木屋架瓦屋面,内外墙粉灰或外清水墙,平顶或装饰平顶,混凝土地面或地板砖地面,水电设施齐全,层高3m。 |
935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土木一级 |
土砖或土筑墙,部分红砖墙,内外粉灰,木屋架瓦屋面,竹席或其他天棚,标准木板楼,水泥地面或砖地面,层高3m。 |
85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土木二级 |
全部土砖或土筑墙,内墙粉灰,或部分粉灰,普通瓦屋面,普通木楼板,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层高3m。 |
880 |
层高在3m的,按标准补偿;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无自来水减2%,无电进户减2%,内外墙未粉各减1%,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木结构 |
全部木柱屋架、木板壁等,普通木门窗,瓦屋面,木楼、地板。 |
1045 |
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 |
简易一级 |
1、全部土砖墙,或木柱屋架卡砖墙,部分混条、竹片、木板壁墙等,普通门窗平顶,瓦屋面,水泥地面或素土地面。 2、除瓦屋面改为油毡、杉木皮屋面或稻草屋面外,其他墙体结构同上。 |
418 |
补偿标准按房屋成色修正。高度2.2米以下,均无墙体,只有柱和各类盖屋面的生产生活设施,作工料房等棚屋,按33元/平方米补偿。 |
简易二级 |
1、集体或村民个人独户搭建的厕所、牛栏、猪栏等杂屋。 2、集体或村民个人堆放杂物的临时棚以及看守瓜、菜、鱼的简易建筑。 |
308 |
房屋成色勘估表
房屋结构 已使用年限
房屋成新 |
钢混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土木、木结构 |
简易结构 |
|
十成 |
10年以内 |
8年以内 |
6年以内 |
4年以内 | |
九成 |
11—16年 |
9—12年 |
7—10年 | ||
八成 |
17—24年 |
13—18年 |
11—16年 |
5—7年 | |
七成 |
25—32年 |
19—24年 |
17—20年 | ||
六成 |
33—40年 |
25—30年 |
21—25年 | ||
五成 |
41—48年 |
31—36年 |
26—30年 |
7—9年 | |
四成 |
49—56年 |
37—42年 |
31—35年 | ||
三成以下 |
57年以上 |
43年以上 |
36年以上 |
10年以上 |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水池 (箱)类 |
生产、生活用砖、 石水池 |
立方米 |
180 |
砖、石砌墙粉水泥,容积3m3以下,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土池 |
立方米 |
27 |
水泥粉壁的按17元/m3计算补偿。 | |
沼气池 |
口 |
4400 |
包括管道、气表等。 | |
水箱 |
个 |
300 |
农民屋顶上生活用水箱,含管道水箱座等。 | |
化粪池 |
立方米 |
300 |
|
|
水井类 |
机钻井(摇泵井) |
米 |
15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每户限一口)。 |
砖、石砌井 (含混凝土) |
立方米 |
34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水井口径1.5米以下; | |
土井 |
立方米 |
88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补偿,水井口径1.5米以下; | |
电杆电线类 |
8米以上水泥电杆 |
根 |
600 |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
8米以下水泥电杆 |
根 |
450 |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 |
木电杆 |
根 |
170 |
1.2m处量胸径14cm。 | |
三相四线 |
米 |
25 |
含上户费,包括双线、动力四线另增加11元/m。 |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明 |
晒 坪 类 |
水泥坪 |
平方米 |
88 |
厚度不少于6cm,砖石垫层8cm,水泥抹面,含平整费。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55 |
厚度不少于6cm,三砂捣制,表面抹光,含平整费。 | |
素土坪 |
平方米 |
22 |
素土夯实,表面抹光。 | |
岩板坪 |
平方米 |
198 |
厚度不少于6cm,岩匠过钻,抹平安砌;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含平整费。 | |
道 路 类 |
砼道路 |
立方米 |
495 |
含部分钢筋,含平整费。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110 |
|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44 |
|
|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
平方米 |
27.5 |
表面平整,含平整费。 | |
围 墙 类 |
24砖眠墙 |
平方米 |
11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1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1元。 |
24砖斗墙 |
平方米 |
88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1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1元。 | |
19砖墙 |
平方米 |
72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1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1元。 | |
13砖附柱墙 |
平方米 |
66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1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1元。 | |
土筑、土砖墙 |
平方米 |
44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1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1元。 | |
保 坎 类 |
水泥浆砌保坎 |
立方米 |
330 |
勾缝增加10%,含挖基础超深。 |
干砌保坎 |
立方米 |
242 |
含挖基础超深。 | |
猪 栏 ︵ 槽 ︶ 类 |
圈内搁预制地面 |
平方米 |
50 |
水泥预制板。 |
砖铺猪栏栅 |
平方米 |
28 |
砖砌粉水泥。 | |
竹木猪栏栅 |
平方米 |
28 |
竹制带门栏栅。 | |
石槽或水泥预制槽 |
个 |
121 |
|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明 |
水 管 排 水 沟 ︵ 涵 管 ︶ 类 |
塑料水管(直径2cm以下) |
米 |
4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塑料水管(直径2cm以上) |
米 |
7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4分水管 |
米 |
7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6分水管 |
米 |
8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1寸水管 |
米 |
10 |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 |
15#室外水管 |
米 |
9 |
镀锌。 | |
20#室外水管 |
米 |
11 |
镀锌。 | |
25#室外水管 |
米 |
15 |
镀锌。 | |
32#室外水管 |
米 |
19 |
镀锌。 | |
40#室外水管 |
米 |
21 |
镀锌。 | |
50#室外水管 |
米 |
23 |
镀锌。 | |
0.3×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73 |
|
|
0.5×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103 |
|
|
1×1以上水泥预制水下管 |
米 |
143 |
|
|
75#落水管 |
米 |
11 |
含各类。 | |
110#落水管 |
米 |
15 |
含各类。 | |
砖砌明沟 |
米 |
31 |
按长度计算,断面20×20 | |
三砂明沟 |
米 |
36 |
按长度计算,断面20×20 | |
暗砼涵管∮100mm |
米 |
36 |
|
|
暗砼涵管∮300mm |
米 |
48 |
|
|
暗砼涵管∮400mm |
米 |
66 |
|
|
暗砼涵管∮600mm |
米 |
88 |
|
|
暗砼涵管∮800mm |
米 |
110 |
|
|
暗砼涵管∮1000mm |
米 |
132 |
|
|
铸铁管∮100mm |
米 |
39 |
|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明 |
蔬 菜 大 棚 类 |
钢架大棚(含混凝土) |
平方米 |
132 |
大棚拱材为钢管、预制基脚、拱顶为透明塑玻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c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木架大棚 |
平方米 |
55 |
大棚供材为预制或木檩条、预制基础,拱顶为塑料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
竹架大棚 |
平方米 |
33 |
大棚拱材为竹,拱顶为塑料薄膜,拱高2.5米,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五)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明 |
室内 外其他设施类 |
简易灶 |
座 |
495 |
台体台面贴瓷砖增加10%,带热水箱及洗涤池的另增加220元补偿。 |
砖砌烟一锅灶 |
座 |
990 | ||
砖砌烟二锅灶 |
座 |
1485 | ||
砖砌烟三锅灶 |
座 |
1980 | ||
无烟灶台 |
座 |
1980 |
包括灶台贴瓷砖、水泥条板、不锈钢盆等。 | |
有线闭路电视 |
户 |
363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自装卫星天线 |
户 |
242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热水器 |
台 |
165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壁挂式空调机 |
台 |
3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柜式空调机 |
台 |
35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电话移机 |
个 |
363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大便器 |
个 |
110 |
|
|
座便器 |
个 |
264 |
含水箱。 | |
浴缸 |
个 |
264 |
移动。 | |
面盆 |
个 |
77 |
移动。 | |
玻璃瓦 |
平方米 |
220 |
不含水泥垫层补偿。 | |
其 他 类 |
瓦窖 |
个 |
2200-4400 |
废弃的不补偿。 |
石灰窖 |
个 |
1430 |
废弃的不补偿。 | |
红薯窖 |
个 |
330 |
|
|
电动卷闸门 |
平方米 |
440 |
|
|
一般卷闸门 |
平方米 |
198 |
|
|
电动推拉门 |
平方米 |
363 |
|
|
一般推拉门 |
平方米 |
132 |
|
|
普通钢质防盗门 |
平方米 |
363 |
|
|
不锈钢防盗网 |
平方米 |
97 |
|
|
钢筋防盗网、窗钢筋 |
平方米 |
73 |
|
|
拉闸门 |
平方米 |
218 |
|
|
高档防盗门 |
平方米 |
545 |
|
|
普通防盗门 |
平方米 |
424 |
|
|
铝合金窗 |
平方米 |
218 |
|
|
食用菌 |
袋(筒) |
5 |
|
类别 |
单位 |
坟墓搬迁及移装费用(元) |
条石罗围、砖砌、石砌等补偿 |
备注 |
土坟墓 |
冢 |
2750 |
按不低于2200元/冢的标准进行补偿。 |
城市规划区内的坟墓原则上统一迁移至政府确定的公墓山,相关补助金额由县人民政府按迁入公墓山的实际价格确定并补助。有碑无圈的坟墓减少500元/冢。 |
无碑有圈坟墓 |
冢 |
3250 | ||
有碑有圈坟墓、五镶碑 |
冢 |
5300 | ||
有碑有圈坟墓、七镶碑 |
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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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古丈县城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征拆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征拆行为,有效推动征拆工作全面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按章办事、精心组织、明确职责的原则,创新征拆工作思路,探索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拆工作方式方法,总结各项目征地拆迁经验教训,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建立“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房屋征地拆迁管理机制和运作模式,确保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司法局、县政府督查室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古丈县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集体土地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办公室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地点分别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建局局长分别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调研、拟定、修改、解释和宣传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征收工作计划的拟定和编制;负责全县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和审查;负责全县房屋征收补偿相关工作制度的起草和拟定;负责起草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公告;参与全县安置房分配工作,参与安置房规划、户型设计;承担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核工作;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资料的建立与管理;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流程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谋划征拆工作,重点围绕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土地出让、园区建设、企业落地、水利兴修、教育设施建设、道路建设等方面展开,形成初步方案,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
对明确实施的征拆项目,除按照上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外,还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项目法人单位向县发改局申请投资计划,按规定时间向县财政局申报投资预算。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县重点项目办、县水利局、县教体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项目实施单位估算征拆安置补偿费用。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估算各项目的征拆费用后,向县发改局申请投资计划,按规定时间向县财政局申报投资预算。
(四)项目实施单位与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对接,办理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是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等相关材料。
(五)项目实施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出具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
(六)项目实施单位联系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项目所在镇等相关单位现场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图。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项目实施单位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出具征收范围红线图,经项目实施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局、项目所在镇确认,并签字盖章,报县政府审定。
(八)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县政府向项目所在镇下达征拆任务书,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通知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九)项目所在镇根据征拆任务书的完成时限要求,适时启动征拆摸底、三榜公示、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收公告等工作,并分别向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进行备案。
(十)对服务外包的征拆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被征收房屋面积、装饰装潢数量等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单户面积误差大于±2%或抽查总面积误差大于±1.5%的不予认可;按照安置方案,对征拆安置补偿协议进行审查,对于有异议的,在异议消除前暂缓执行协议。
(十一)对审核无异议的征拆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办法规定的期限,发放征拆补偿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在征拆工作中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监督考核作用。分管县领导要不定期召开征拆协调推进会,加大调度力度,对征收部门和镇在征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属地镇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辖区的征拆工作负总责,对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要亲自过问,重大问题要亲自协调,重要环节要亲自督办,分管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县直相关单位要落实好包保责任制。项目法人单位要集中精力抓好项目的推动工作,主要领导要熟悉掌握项目实施的每一个关键环节,确保高效运行。
(二)强化宣传教育。一是加强县城区建设规划的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未来古丈县城发展规划、产业规划、旅游规划,灌输规划意识;二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重点强化国家关于中小城镇建设的法律法规,建筑市场的规范要求、征地拆迁的相关条文等;三是加强城市居民的素质教育,增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共同责任意识,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县城的各类专项活动;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对征拆决定、安置方案、补偿依据、操作程序、最终结果做到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工作机制。一要科学决策定项目,对计划列入的征拆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确保项目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要建立征地拆迁的风险评估体系,尤其要把补偿方案和困难群众住房等因素作为风险评估的重点;三要提前谋划建设安置房,实现由“人等房”向“房等人”的转变;四要合理制定货币及购房券补偿标准。
(四)严格责任奖惩。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办督查室对征拆进度、县直单位落实包保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县征收部门根据各征拆责任主体承担的年度目标任务,于年底进行全面考核,实行综合奖励;对重点征拆项目在限期目标内完成的,实行单项奖励;建立问责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查处征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征拆工作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考核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五、附则
本方案在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省、州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按国家或省、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县内前发有关规定、办法或意见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由县住建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分别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