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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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0-10-16 15:16:34
- 签署日期:2018-10-16 09:00:00
- 登记日期:2018-10-16 15:0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8-10-16 15:16:34
- 公开责任部门:
GZDR—2018—01010
古政办发〔2018〕29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古丈县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古丈县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开展财政对外借款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湘财库[2018]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对外借款是指财政部门向政府部门、企事业等单位临时出借的国库存款和其它财政性资金。严禁将财政资金借给非预算单位和企业。
第二章 借款范围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财政性资金原则上通过安排预算进行使用,严禁随意外借,强化预算约束,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政府部门、企事业等单位履行政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所需经费,原则上应通过安排预算解决,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执行,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动支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以借款或预拨款形式,回避预算约束,长期占用财政资金,严重影响财政正常运行。
第四条 如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急需调拨资金,确保相关工作迅速开展,可允许临时性借款。
(1)发生特大自然灾害。
(2)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性事件。
(3)中央、省、州紧急安排部署的重大工作、重点工作,明确县级财政必须先垫资后结算补助的。
(4)发生临时性周转困难。
第五条 财政对外借款对象为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严禁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第六条 借款期限为3个月,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符合上述临时借款条件,确需借款的单位必须先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同意后,方可向财政借款。
第八条 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的借款报告和常务会议纪要,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先与借款单位就借款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法人代表签订借款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使用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 县财政局国库股核对相关借款依据,对符合要求的借款进行资金划转;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台账,详细记录每笔借款的对象、期限、金额等信息,并定期与总会计账簿核对;完整保存财政对外借款的审批文件、借款协议、拨付凭证等档案资料。
第四章 回收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财政对外借款到期后,借款单位应严格遵守借款协议,积极筹措还款资金,按时将借款归还财政。如逾期未还,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应及时通过催收、抵扣或追减预算指标等措施回收借款。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不得再新增借款。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应确保借款资金安全,严格按照借款用途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借款单位不按协议要求使用借款资金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提前收回借款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财政对外借款实行终身负责制,对相关责任人违规对外借款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