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994
  • 文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0-10-10 15:17:49
  • 签署日期:2018-10-10 09:00:00
  • 登记日期:2018-10-10 15:0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8-10-10 15:17:49
  • 公开责任部门:

GZDR-2018-01011

古政办发〔2018〕30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古丈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古丈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防范廉政风险,严防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国家、省、州安排的基本建设财政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支持精准扶贫项目管理,按(古政发〔2018〕1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包括:

    (一)上级财政基本建设补助,国债资金;

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政府转贷、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规范财政投资项目批。政府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落实财政资金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实施。严禁在未落实资金的情况下开工建设。项目投资总额60万以下的严格按照(古政发2018〕11号)文件要求执行;项目投资总额度6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严格按照(湘财农2018〕20号)文件要求的“一统筹两监督三制度”模式实行;项目投资总额200万以上400万以下的严格按照(湘财农2018〕20号)文件要求的“一审一议一评”模式实行。项目投资总额度400万以上的,严格按招投标法规定实行。

镇拟实施的投资项目,镇人民政府应进行实地调研、多方论证,对确需建设的,分别制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性质、资金筹措、建设规模等)按“项目谁主管、资金谁安排验收谁负责”的原则,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按相关规定要求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的考察、论证、申报的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

第五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预决算审核制、投资评审制、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严格抓好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下达后的财政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设计严禁业主方负责人任意变更投资规模和追加投资。对确需变更而追加资金在投资总额1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发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原设计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项目变更必须是不可抗拒因素,征得工程监理方认可和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会议纪要,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方可以实施。变更重大设计,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财政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对项目实施单位工程建设用款计划申请,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预算和各项制度要求,加强对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的审核把关,依据工程建设进度、施工合同、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按程序审批后拨付。项目单位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清单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结算,竣工财务结算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部门应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审计部门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决定批复竣工决算。决算报账须提供的资料,按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结算报告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发现结算报告与实际不符,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财政投资项目完工结余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的,结余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结余2年(含2年以上或项目无法实施的,收回国库,统筹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财政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或将资金用于规定使用范围外的开支。

明确财政投资项目监管责任。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变更进行评估和审查,向实施单位出具评审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实施的财政投资项目负主体责任,负责对本行业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审批、预算编制、招标、施工进度、资金申请、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全过程的监管,委托其他主体实施的项目,责任关系不变项目实施单位对施工现场监管负直接责任应明确专人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现场监管、竣工验收、评审审计、资金拨付实行谁主管、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格责任单位、责任人负责任。

项目主管部门每月应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遵照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按规定用途和标准开支款项年度结束后,编制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十财政、审计部门每年各应按不低于全县当年财政投资项目总数20%的比例,合理选择项目对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主管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专项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重点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虚报项目、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额套取专项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二)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规模、计划

(三)滞留、缓拨资金,隐匿结余资金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四)因项目论证不充分或勘察、设计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

(五)不认真履行项目管理、监理职责,或参与虚假签证,并造成损失;

(六)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或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误差严重的;

(七)项目管理、监理人员在现场签证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虚报虚列等问题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同一项目多头报账套取资金

(九)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

第十专项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的项目实施及主管单位或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财政审计部门应依据财政、审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或移交具有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行使公权力人员在履行职务中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项目资金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责任追究,倒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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