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865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05-03 14:30:00
- 签署日期:2017-05-03 09:00:00
- 登记日期:2017-05-03 14:3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7-05-03 14:3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7-01003
古政办发〔2017〕6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县级发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
收存和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有效防治矿山开发引发的地质灾害,根据《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04〕21号)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改进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存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发证的砂、石、粘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存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计算公式
备用金收存额 = 收存标准×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存标准
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S单位(km²) |
收存标准 单位(元/㎡) |
备注 |
S≤0.1 |
1.5 |
备用金按采矿许可证可登记面积分段累进计算,如某矿山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为0.01km²,有效期年限为3年,其计算方法为备用金收存额 = 0.01km²×1.5元/㎡×1×3年=4.5万元。 |
0.1<S≤0.5 |
0.5 | |
0.5<S≤1 |
0.3 | |
1<S≤5 |
0.1 | |
S>5 |
0.05 |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采深系数
我县砂、石、粘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采深系数统一设定为1.0。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存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一次性缴存。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利息管理方式
根据(湘国土资发〔2013〕22号)文件,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从总体上减轻采矿权人的负担,确保验收工作的公平公正,今后凡验收合格的矿山,将备用金本金退付采矿权人,利息经采矿权人同意后直接用于矿山地质环境验收与地质环境综合防治工作,采矿权人不再向验收单位和审核专家支付验收费用。验收费用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定额标准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直接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的存款利息中支付给验收单位。
六、严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
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扩界),变更登记(包括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退付备用金本金,依规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依规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采矿权人不申请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或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治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确因历史,自然等因素而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应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再依规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原缴存的备用金不予退付,新备用金依新规策规定的标准缴存。
七、明确关闭、整合、重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
关闭矿山不能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原采矿权人缴存的备用金用于治理,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整合、重组矿山由整合、重组后的主体承担矿山整合、重组前应履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原采矿权人缴存的备用金转存于整合、重组后的主体;整合,重组后的主体不能履行治理责任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资金来源为原矿业权人缴存的备用金。
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