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07
  • 文号:古政办发〔2023〕12号
  • 统一登记号:GZDR-2023-010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5-05-23 15:55:00
  • 签署日期:2023-05-23 15:55:00
  • 登记日期:2023-05-23 15:55:00
  • 所属机构:湘西州古丈县
  • 发文日期:2023-05-23 15:55: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GZDR-2023-01003


古政办发〔202312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

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23



古丈县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砂石

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红线内砂石资源,防止国有资源出让收益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关于从严从紧规范管理露天矿山开采加工的意见》(州办〔201843)等法律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自然资源局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平整、矿山生态修复、应急排险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红线范围内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砂石资源需对外销售投入市场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储量(需第三方对砂石资源进行检测,需要达到环保、质量等要求)通过公共交易平台依法出让,依法缴纳矿产资源出让收益(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湘西州砂石基准价),严禁协议出让砂石资源。

第四条对未开工的国有储备用地项目优先采取招投标引入第三方进行场地平整,平整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工程建设项目内砂石资源量大的可以采取分段处置,负责平整的第三方不得影响用地建设方施工进度。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处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对土地已出让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土地持有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砂石资源处置申请;对土地未出让的地块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引入第三方进行场地平整。

()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对已出让地块或国有储备用地范围内砂石资源进行测算,根据工程施工设计,算出工程自用量与富余量(国有储备用地只需测算资源总量),编制《资源储量评估报告》,根据评估后确定的矿种和资源储量,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进行价格认定。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资源储量规模拟定处置方案,经县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实施。

()通过公共交易平台依法出让,依法取得砂石资源的企业(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应急、自然资源、住建、环保、发改、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相关手续方可进行砂石加工。

第六条砂石资源出让收益金原则上一次性收取,按照出让收益金规定缴纳。

第七条砂石资源处置方不得将资源出售给无加工资质企业(个人),对不履行相关义务或已纳入自然资源、科工信、住建等职能部门黑名单的企业法人或个人在新设矿山、砂石加工、水泥搅拌等相关行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八条在本办法出台前已经实际开展富余砂石资源化利用的工程建设项目,富余砂石资源处置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九条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常务副县长为第一召集人,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为主要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州生态环境局古丈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富余砂石资源处置方案,统筹、协调和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工程建设及开挖造成的周边地表植被破坏,明确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个人)或承担场地平整的施工方负责生态恢复治理,由县自然资源局监督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超出用地平面范围或高程进行平整或未按本办法相关规定,非法销售、倒卖、抵扣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达到刑事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明确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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