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1-07109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5-01-01 09:50:00
- 签署日期:2011-11-29 09:54:12
- 登记日期:2011-11-29 09:54:12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1-11-29 09:54:12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0-01004
古政办发〔2010〕10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古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古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古政办发〔2009〕31号)和《古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古政办发〔2009〕32号)有关规定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医疗机构定点实行准入制,原则上将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二、2010年在高望界乡、河蓬乡进行门诊统筹试点,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设置门诊统筹家庭封顶线,年底门诊统筹基金结余转入住院统筹基金。
三、乡镇(中心)卫生院(含县妇保所)补偿比例由75%调整至80%。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农村 医疗 政策 调整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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