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丈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2-00233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7-07-25 09:00:00
  • 签署日期:2012-07-25 09:00:00
  • 登记日期:2012-07-25 09:0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2-07-25 09:0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2-16001


古卫发〔2012〕24号


关于印发《古丈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托幼机构:

  《古丈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古丈县卫生局古丈县教育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古丈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

实 施 方 案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湖南省卫生厅、教育厅联合下发《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湘卫妇社发〔2012〕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托幼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卫生保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将卫生保健管理纳入日常管理重要内容,落实专人分管,实行卫生保健目标管理,制订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县卫生局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与指导,组建托幼机构卫生评价专家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县教育局将卫生保健工作纳入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督促落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一)县妇幼保健院是全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管理机构,负责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卫生评价、监督管理等。负责全县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指导工作。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定期为全县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三)县卫生监督所依法对全县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托幼机构应接受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二、严格准入,规范管理

  县卫生局委托县妇幼保健院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县卫生局。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向县妇幼保健院提交“卫生评价申请书”。

  (二)托幼机构应依据《湖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检查标准》开展自查,自查合格后向县妇幼保健院提交书面卫生评价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三)县妇幼保健院收到申请书10日内受理,在受理后30日内,组织托幼机构卫生评价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合格者发“卫生评价合格报告”,并将结果上报县卫生局。不合格的可在限期整改后重新检查,仍不合格的出具“卫生评价不合格”意见。

  (四)示范性(优质)托幼机构的评审实行卫生保健一票否决,未取得“卫生评价合格报告”,一律不得评为示范(优质)托幼机构。

  三、设卫生室,配保健员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按在园150名儿童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在园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二)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三)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开展卫生知识教育、疾病预防、膳食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指导。

  (四)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2.为儿童提供合理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3.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4.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6.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7.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8.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9.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10.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四、落实制度,加强管理

  (一)儿童入园体检制度

  1.儿童入园前须经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体格检查,城区托幼机构入园儿童到县妇幼保健院体检,乡镇托幼机构入园儿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体检,体检单位应认真填写《湖南省儿童入托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并签署医学意见。

  2.托幼机构接收儿童时,应查验《湖南省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计划免疫接种证、儿童保健手册,合格者方可入托。

  3.托幼机构发现在园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诊治,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回园。

  4.对离园(所)三个月以上的应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

  5.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体检,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

  (二)落实儿童晨间检查制度

  托幼机构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对在托儿童应认真做好一摸:是否发热;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是否有异常;三问:饮食、睡眠和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卫生、不安全的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传染病流行期间要查询儿童家长有无传染病接触史。

  (三)儿童定期体检

  1.托幼机构应为每位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体检。一岁至二岁以内幼儿每半年体检一次,三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体检项目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2.医疗机构要做好体检记录并进行健康分析和评价;发现缺点或疾病,应及时矫治。

  (四)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2.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教育部门对托幼机构评估指标。

  五、强化激励,按章奖罚

  (一)对认真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卫生局和教育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卫生局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县教育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2.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3.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4.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儿童入托的;

  5.未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三)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卫生局、教育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卫生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附件: 1、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需提交材料

  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评价审批工作流程图

  3 、湖南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

  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申请书

主题词: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方案通知

古丈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7月25日印发

附件1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需提供材料

  1、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许可书面申请;

  2、符合教委托幼机构设置规划,同意筹建的批件;

  3、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许可申请书;

  4、托幼机构平面布局简图;

  5、有关保健医生(员)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湖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学历证书(毕业证)或人事部门承认的同等学历证明;

  6、托幼机构的各项卫生保健制度;

  7、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

  8、保健室基本设备、医疗用品、常用药品一览表;

  9、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一览表;

  10、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附件2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评价审批工作流程图

  承办人(A、B)初审


  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同意受理


  现场进行审查验收

  (20个工作日内)


承办人(A、B)审核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报分管领导审批

准予许可

(5个工作日内发证)

  许可结果进行网站公告

附件3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100分)

类别

评价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得分

备注

15

1、周围环境

2

⊙ 周围环境安全、安静(1分)

⊙ 远离污染源(垃圾站、变电站、煤气站、加油站、菜市场、卡拉OK厅等)(1分)





2、门卫室

2

⊙ 设立门卫室(2分)





3、园内总体分布

1

⊙ 园内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1分)





4、儿童户外活动

4

⊙ 户外活动场地日照充足,地面平整、防滑、排水通畅无积水(2分)

⊙ 户外公用游戏场地面积人均不小于2平方米(2分)





5、活动场地与设施安全性

3

⊙ 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分)

⊙ 活动设施与儿童接触的部位无锐角(1分)

⊙ 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1分)





6、建筑物安全性

3

⊙ 托幼机构儿童用房应设在3层以下的建筑中,作为游戏场地的平屋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1分)

⊙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距离地面垂直高度不低于1.2米,栏杆间距应小于11厘米,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20厘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1分)

⊙ 平开窗距地面垂直高度1.3米以上(1分)





15

1、室内安全

6

⊙ 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1分)

⊙ 电源插座安装高度距离地面垂直高度不低于1.6米(1分)

⊙ 墙角、台阶、水池、窗台、门角均无锐角(2分)

⊙ 室内应设双扇门平开门,其宽度不小于1.20m(1分)

⊙ 不设置门槛、弹簧门、推拉门(1分)





2、室内环境

5

⊙ 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窗地面积比1︰5(2分)

⊙ 所有活动室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1分)

⊙ 有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1分)

⊙ 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1分)





3、面积

3

⊙ 有儿童活动室(1分)

⊙ 活动室和寝室使用总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班;如果活动室和寝室分设,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少于54平方米∕班(2分)





4、桌椅

1

⊙ 儿童用桌椅符合儿童年龄、身高特点(1分)





5分

1、面积

2

⊙ 有儿童寝室(1分)

⊙ 没间寝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1分)

2、睡床和被褥

3

⊙ 儿童有独自使用的睡床(1分)

⊙ 儿童有独自使用的被褥(1分)

25

1、卫生间、洗漱室的设置

7

⊙ 有班级独立的卫生间、洗漱室(3分),若两班合用(2分),全园公用(1分)

⊙ 卫生间的位置合理、安全,方便儿童使用(1分)

⊙ 贯通的卫生间、洗漱室应分间或分隔(1分)

⊙ 卫生间、洗漱室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1分)

⊙ 地面选择防滑、易清洁的材料(1分)

2、卫生间设施

7

⊙ 每班设有儿童蹲式便器或沟槽4个(或位)(2分)

⊙ 每班设有儿童小便槽4位(1分)

⊙ 每个蹲位的平面尺寸为0.08米×0.70米,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米(1分)

⊙ 每班卫生间内有污水池(1分)

⊙ 单独设置保教人员卫生间(1分)

3、洗漱室设施

⊙ 有流动水吸收装置

必达项目

5

⊙ 每班洗漱室内水龙头不少于5个(2分)

⊙ 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米(1分)

⊙ 洗漱室水池的高度、宽度符合要求(上沿离地面的高度为0.50~0.55米,宽度为0.40~0.45米)(1分)

⊙ 洗漱室内应设有卫生清扫用具清洗池(1分)

4、水杯与毛巾

⊙ 保证儿童每人一巾一杯

必达项目

6

⊙ 每班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毛巾架(3分)

⊙ 水杯架和毛巾架标识清楚,间距合理(2分)

⊙ 有毛巾消毒设施(1分)

20

1、行政许可

⊙ 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必达项目

2、房屋设施

7

⊙ 食堂面积每100人设置30平方米用房(2分)

⊙ 有独立的食品库房(1分)

⊙ 有独立的食品烹制、备餐、洗涤等加工操作场所,布局合理(2分)

⊙ 有洗荤菜、水产品、果蔬类等食品的专用水池(1分)

⊙ 有清洗洗污物的专用水池(1分)

3、食品放置、留样

2

⊙ 食品及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定位存放(1分)

⊙ 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做好登记(1分)

4、餐具消毒

5

⊙ 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的餐饮具、水杯集中清洗消毒间(2分)

⊙ 餐饮具、水杯有2~3个专用的清洗池(1分)

⊙ 餐具采用热力方法统一消毒(2分),采用化学消毒(1分)

5、生活饮用水

1

⊙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1分)

6、炊事员人员配备

3

⊙ 有体格检查合格、受过培训的炊事人员(1分)

⊙ 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高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

机构应达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

80(2分)

7、病媒生物的控制

2

⊙ 有消除苍蝇的设施和措施(1分)

⊙ 有防鼠、灭鼠和消灭蔬菜蟑螂的设施和措施(1分)

10分

1、保健室或卫生室

⊙ 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必达项目

2、保健室面积与设施

6

⊙ 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2分)

⊙ 保健室设有儿童观察床(1分)

⊙ 配备桌椅、药品柜、资料柜(1分)

⊙ 有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的设施(2分)

3、设备

2

⊙ 配备儿童体重计(杠杆式)、身高坐高计(卧室身长计)

灯光对数视力箱、体温计等设备(2分)

4、消毒用品

2

⊙ 有消毒剂(1分)

⊙ 配备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1分)

10

1、卫生保健人员的配备

⊙ 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必达项目

8

⊙ 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4分)

⊙ 收托寄宿儿童的托幼机构配备有职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3分)

⊙ 上岗前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1分)

2、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必达项目

3、建立卫生保健制度

2

⊙ 建立十项卫生保健制度(一日生活、膳食管理、体格锻炼、卫生消毒、入园及定期健康检查、传染病管理、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伤害的预防、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及信息上报)和传染病、食品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分)

备注:

1、托幼机构总分达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2、若托幼机构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评价相应部分。托幼机构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可评价为“合格”。

3、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幼儿园(托儿所):

根据你园申请,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基本要求,我单位组织专家于年 月日对你园招生前的卫生保健状况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 1、合格 2、不合格

评价意见:

评价单位(签章):

评价人员:

(此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评价单位留存。)

附件4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_________:

本园(所)拟于年月开始招生,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向您单位申请对我园(所)进行卫生评估。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电话: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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