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丈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2-00236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7-09-17 09:00:00
  • 签署日期:2012-09-17 09:00:00
  • 登记日期:2012-09-17 09:4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2-09-17 09:0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2-01010

古政办发〔2012〕25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七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古丈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实 施 方 案

  为深化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和分院,下同)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省、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生机与活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原则核定编制;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岗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竞聘上岗;坚持以人为本、和谐稳定原则安置人员;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分配收入。

二、工作任务与实施步骤

(一)合理核定编制

 1、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性质与功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由县编办负责纳入编制管理。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作为其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核拨财政补助的依据。

2、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按照中央、省、州有关规定,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动态调整,调整备案。根据服务人口、地域特点、人员现状和发展趋势等因素,我县按照州编办发〔2011〕22号文件精神,确定编制总量,由县编办和县卫生局统筹将编制分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公开选聘负责人

  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全系统公开选拔、单位内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等方式,选聘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二是政治思想品德好,业务能力强,有一定的管理经验;三是在编在职人员。院长由县卫生局聘任,聘期一般为3年,连续聘任不超过3个聘期,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三)科学设置岗位

1、制定、核准设岗方案。按照省人社厅、省卫生厅《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1〕86号)要求,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以编制数为基数,科学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数的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80%;公共卫生服务岗位设置应与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相适应;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施后勤服务社会化的,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县人社局、县卫生局的统一指导下,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拟设置岗位情况(岗位名称、等级、数量和结构比例),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岗位设置方案由县卫生局和县人社局审核,报州人社局核准。

  2、编制岗位说明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县卫生局的指导下开展岗位分析,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包括工作说明和任职资格两大部分内容。工作说明包括该岗位工作的主要职责、主要内容、工作标准和工作条件等内容。任职资格包括任职者基本特征(年龄、性别、学历、专业等)、工作经验、工作技能、任职前需要的培训以及可能的特殊要求等内容。岗位说明书经县卫生局审核同意,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竞聘、人员招聘和考核奖罚的依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实施方案。岗位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

  (四)组织竞聘上岗

  1、确定竞聘对象。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了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后,至2011年12月31日前,经组织、机构编制、人社、卫生等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与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工资关系的新进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和省统一招募、招聘计划的医学大学毕业生、执业医师和“三支一扶”中的支医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原则上必须具备岗位所需的相应资质。不具备卫生专业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3年内经培训学习、考试,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否则不得进入专业技术岗位。

  2、组织竞聘上岗。县卫生局会同县人社局、县纪委监察局等部门根据岗位说明书所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统一组织竞聘上岗。对在编不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应书面通知其参加竞聘。竞聘人员必须按要求填写竞聘上岗申请书。由县卫生、人社等部门统一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核原始材料包括进入单位手续、工资发放记录、学历(职称)证书、人员聘用(劳动)合同以及年度考核记录等,审核确认后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竞聘人员,采取考试、考核或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竞聘;竞聘结束后,拟定上岗人员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卫生、人社部门审核确认。

  3、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定编定岗不定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含分院院长)由县卫生局聘任,其他人员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文本采用原国家人事部2005年印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首次聘用期一般为3年。县卫生局及县人社局按规定对人员聘用情况进行认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所聘岗位确定上岗人员的岗位绩效工资,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五)实行公开招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竞聘上岗工作结束后,仍有岗位空缺时,除聘用国家和省计划内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外,再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的要求,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年度招聘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六)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1、确定分流安置办法

  (1)未聘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县域内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县卫生局视情在县域内医疗卫生单位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

  允许提前退休。截止2012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人社局批准后,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鼓励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未聘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按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鼓励学习提高。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2年12月31日)因学历低或无执业资格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通过国家考试合格,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医学学历教育的,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间,发给原基本工资。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医学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符合岗位条件的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经学习提高后仍未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医学学历或未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终止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未参加竞聘的在编不在岗正式职工清退办法。对在编不在岗正式职工未按照规定要求参加竞聘的,视为自动离职,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偿。

(3)未纳入竞聘范围的非正式职工清退办法。未聘人员的清退办法由县卫生局和县人社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2、逐人审核确认。分流人员逐人填写分流安置申请审核表。县卫生、人社、机构编制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安置和清退人员逐人审核确认,经本人签字认可,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卫生局和县人社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县编办按规定核销其编制,并将结果报县财政局和州卫生局、州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3、落实相关待遇或经济补偿。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对确认的分流安置人员及时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或经济补偿。

  (七)全面实施绩效工资

  1、强化绩效考核。县卫生局会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单位,按照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湘卫人发〔2011〕10号)要求,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服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对基层医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财政补助、基层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节余可用于提留事业发展金、偿还历史债务。

2、实施绩效分配。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131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65号)要求,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卫生、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比例,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各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风险、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其结果作为职称(务)晋升、分配、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等主要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是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组织部长、分管卫生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办、编办、发改、监察、人社、财政、卫生、物价、食药监、文广新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由卫生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按规定程序和时间,确保完成改革任务。

  (二)加强财政保障

按照上级的文件精神,逐步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对其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在年度预算中逐步予以安排。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中分流人员的相关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经济补偿、提前退休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县财政在统筹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以奖代补等医改资金后,给予补助。

  (三)加强人才保障

制定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使用的政策。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毕业生、执业医师和优秀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对引进和定向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公开招聘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优秀卫生人才,可采取设立专项编制、给予一次性工作和生活补助等措施给予奖励。县级医疗机构要从管理、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对口支援等方面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

(四)加强政策宣传

  人事制度改革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调动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大医务工作者参与和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党团组织关系接转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主题词:卫生机构 改革方案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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