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2-00237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7-09-17 09:40:00
  • 签署日期:2012-09-17 09:40:00
  • 登记日期:2012-09-17 09:4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2-09-17 09:4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2-01011

古政办发〔2012〕26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75号)、《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湘卫办发〔2011〕50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全面推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2012年10月底前将全县行政村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二、主要内容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不得再使用除此之外的其它药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已采购库存的其它药品,经盘点造册后可继续使用至2012年12月底。

  (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统一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零售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已采购库存的其它药品,一律按原采购时的实际购入价格销售,直到用完为止。中药饮片、中草药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实行药品统一采购。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负责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村卫生室应定期向乡镇卫生院上报药品采购计划,直接到乡镇卫生院采购药品,并做好药品验收、保管工作,建立明细账目,规范药品管理。村卫生室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品。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四)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进行补偿。

  一是对村卫生室按规定要求完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并按照预拨和绩效考核后结算相结合的办法拨付。

  二是对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由新农合基金进行补偿。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按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执行。

  三是县财政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专项补助。在省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适当增加预算对村卫生室进行补助。县卫生局及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对乡村医生中的执业(助理)医师、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艰苦地区执业的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鼓励村卫生室使用中草药,开展针灸、推拿、理疗、康复服务等中医中药服务。

  (五)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机构设置、人员、业务、药品器械、财务以及绩效考核等方面的一体化管理体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重、时间紧。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卫生、发改、财政、人社、物价、食药监等部门要切实落实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迅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如期启动。按照湘政办发〔2011〕75号文件要求,合理设置村卫生室,配置好乡村医生。加强对乡村医生正确使用基本药物的培训工作,提高乡村医生合理用药水平。加大对村卫生室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采购和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合理用药等工作的督查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各环节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工作机制。

  (三)落实保障经费。县财政将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等方面的投入,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落实补助资金。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不得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

  (五)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普及基本药物知识,引导群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让乡村医生主动接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确保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时启动,全面覆盖,规范运行。

  二О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卫生 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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