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3-01275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8-09-04 10:45:00
- 签署日期:2013-09-04 10:45:00
- 登记日期:2013-09-04 10:45: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3-09-04 10:45: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古政办发〔2013〕23号
GZDR-2013-01008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城镇居民2013年基本
医疗保险大病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城镇居民2013年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偿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
关于古丈县城镇居民2013年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偿办法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加强劳动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9〕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范围
居民大病补偿主要用于对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的补偿,居民大病补偿每个结算年度(自然年度)设置一次起补线,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在起补线内的不予补偿;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起补线以上部分分段给予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起补线:5000元,封顶线6万元;
(二)5000元以上—10000元,补偿50%;
(三)10000元以上—20000元,补偿60%;
(四)20000元以上—60000元,补偿70%;
(五)5000以下(含5000元)部分,60000元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二、以下情况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属补偿范围
(一)因工(公)负伤、职业病;
(二)生育(从妊娠到产后28天之间与怀孕、分娩有关的一切医疗费用如:保胎治疗、妊娠并发症等);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
(四)违法乱纪、犯罪、酗酒、打架、斗殴、自杀;
(五)戒烟、戒毒、戒酒;
(六)近视眼矫形术;
(七)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
(八)性病;
(九)减肥、增肥、增高等;
(十)各类美容、健美、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术;
(十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费部分;
(十二)在非定点医院和未按规定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申报资料
(一)医保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二)医保手册费用结算记录页复印件;
(三)参保人身份证及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医保结算专用银行存折复印件;
(五)住院发票复印件或医保报销个人持有联原件;
(六)二次补偿登记表。
四、二次补偿申报时间
上半年为2013年8月1日—2013年9月30日;下半年为2014年1月1日—2014年3月31日。逾期未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