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014
- 文号:古政办发〔2022〕26号
- 统一登记号:GZDR-2022-0101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4-09-15 09:00:00
- 签署日期:2022-09-13 09:00:00
- 登记日期:2022-09-15 09:00:00
- 所属机构:湘西州古丈县
- 发文日期:2022-09-15 09:0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GZDR-2022-01010
古政办发〔2022〕26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
古丈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行职责,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州政办发﹝2019﹞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信息化管理、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占用、使用、管理)的管理体制。对经营性资产由财政统一实施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对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镇、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确保至少一名人员专职从事资产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 各镇、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 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
(三) 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资产看管,防止资产被侵占、蚕食;
(五) 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六) 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 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坚持资产配置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匹配,结合存量控制增量,厉行勤俭节约,讲究绩效和绿色环保。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行资产配置部门预算管理,各单位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做到有计划,并将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成立临时机构等工作需购置资产的,原则上不得购置,通过调剂、租赁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在会议、活动结束后及临时机构撒销后主办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各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股、科室)和个人。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无偿调拨划转、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各镇、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发生资产调拨划转、转让、置换、变卖、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行为,应按照“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审批”的程序办理。国有土地、房屋、公务用车以及除国有土地、房屋、公务用车以外的单件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大宗国有资产处置项目,必须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产权不明确的,应先进行产权界定,在未明确产权归属前不得擅自处置。在办理房产、车辆过户、工商登记和土地出让手续时,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的资产处置证明材料。未经审批或未按批复要求,一律不得处置国有资产,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对国有土地、房屋、公务用车以及除国有土地、房屋、公务用车以外的单件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评估,然后在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开挂网,竞价处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收益,在扣除必要的税费以及评估和处置费用后,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县非税收入专户。
第六章 资产的报告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每月上报月报表,年终上报年报表。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将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镇、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管好用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各镇及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报请县人民政府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十七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