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丈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关于《古丈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
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
原《古丈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则》(古政发[2013]11号)已不适应现行情势,需要进行修订和进一步完善。随着机构改革的尘埃落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古丈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古丈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际进行了细化规定,在规范制发程序、畅通工作机制、加强备案监督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这对进一步强化我县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的依据
主要修订依据:
1.《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指导意见》;
4.《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三、制定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措施
本《办法》就概念和工作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范围、制定流程、公布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备案时限及审查要求;就文件清理工作要求作了规定;就有关责任追究方面作了规定;注明了文件施行日期。
(一)加强统筹,严控发文数量。
(1)制定主体的范围限定上,明确规定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请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报请立项并经同意。
(2)发文数量上,提出了严控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且现行文件规定仍然有效的,原则上不应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文件制发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严格审核把关、坚持集体审议、及时公开发布等5个环节。
(1)起草单位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社会普遍关注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2)严格审核把关,要求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起草单位要及时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县政府办。县政府办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移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应当对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未采纳的,在提交审议时说明理由。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3)坚持集体审议,就是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制度。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载明。
(4)及时公开发布,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制定机关要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务网站等平台公开向社会发布。公布同时,一般应当进行政策解读。
(三)备案审查及清理工作。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或起草单位报送州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
制定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状况应进行动态管理,适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进行清理。
三、其它说明
为增强该文件的执行力,将该文件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下发到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