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解读说明

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解读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15 13:10:00 字体大小:

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

解读说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6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622号)文件精神,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促进在城镇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结合我县实际,县公安局根据县领导部署要求,研究起草了《古丈县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一、制定出台的目的
  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加强城镇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2015年、2016省政府、州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就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确保推进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按照州《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二、制定的过程和依据

  (一)制定过程

  2021年月,县政府专题召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会议,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征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县财政、民政等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会议。探索研究我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政策性难题,共同商讨深化改革措施,形成初步实施意见。2021年 月,县公安局研究起草了《古丈县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6号)

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622号)文件精神 

4《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057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说明
  该文件共分为三部分,包括目标任务和原则改革主要内容、工作要求。重点在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下面,就重点问题说明如下:
  
1、全面放开县城和建制镇等落户限制

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镇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子女投靠城镇父或者母落户的,不受子女年龄等条件限制;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镇落户,不受年龄限制,(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

居住落户类: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公民,且居住半年以上,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

工作调动类: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引进人才类: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高级职(执)业资格,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公民,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个人(含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等)的公民,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

2、放开城镇落户后回原籍户口限制

201623日后将户口由乡村迁往城镇的公民,要求返回办理乡迁城时的迁出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迁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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