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 关于《古丈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实施办法》的备案报告

古丈县人民政府 关于《古丈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实施办法》的备案报告

来源:古丈县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25 09:47:44 字体大小:

县人大常委会:

现将我县拟定的《古丈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及说明一式五份报请备案。

                                古丈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6日

关于《古丈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宗旨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规范被征地农民资金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起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我县于2018年5月15日出台《古丈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暂行办法》,2020年5月15日已满两年,根据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暂行”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时间为2年。同时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第一条规定:各地在本通知下发后(2020年7月7日),对确认为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符合条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按照《关于抓紧清理数据,摸清底数和处理遗留经办问题的通知》(湘社险函〔2020〕37号)第一条第八点:参加企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财政补贴,本通知下发前,采用同缴同补方式缴费,个人部分已缴而财政补贴部分未到位的,应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在12月底前到位,本通知下发后不再办理同缴同补(2020年8月25日)。为确保我县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重新修订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三、起草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法〔2016〕80号)。

2、湖南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

3、湖南省社保中心《关于抓紧清理数据,摸清底数和处理遗留经办问题的通知》(湘社险函〔2020〕37号)。

4、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州政办明电〔2020〕20号)。

四、起草过程

2020年11月,我局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精神,征求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农经站、县司法局等部门意见,根据文件精神,起草《古丈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2021年1月,县人社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呈送分管领导审阅,修改后于2021年3月24日报请县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3月25日形成送审稿报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文。

五、《古丈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古丈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共七章十八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对象及认定程序,第三章保障内容及缴费补贴标准,第四章资金来源,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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