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起草情况说明

《古丈县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起草情况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09 12:36:48 字体大小:

《古丈县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起草情况说明

《古丈县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作为我县专门针对食品摊贩行业进行备案管理的一部规范性文件,已经审议通过。现将《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办法》的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2.《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时段经营。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措施,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食品摊贩行业在解决城乡居民就业、便捷服务市民需求、补充城市功能,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加强对食品摊贩行业的服务与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地方党委政府履行属地管理应尽职责,同时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要求。

二、《办法》起草过程

县政府对食品摊贩管理工作非常重视,2021年7月17日,分管领导田志芳同志专门召集县市场监管、财政、城市管理、卫健、司法及各镇政府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在依据法律法规精神和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县实际,起草了《古丈县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草案。9月14日,又召集县市场监管、城管、古阳镇政府等部门负责人召开讨论会,对草案当中个别条款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补充完善,最终形成送审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就本县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食品摊贩的含义。食品摊贩,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二是明确了登记备案的原则。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三是明确了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县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与备案指导工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县城区域内的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古阳镇政府负责除县城区外其辖管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协助管理。相关部门也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四是明确了登记备案管理的程序和证书样式。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县城区域内的应当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各镇辖区内的向所在地镇政府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相关部门在接到食品摊贩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核发《食品摊贩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古丈县食品摊贩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一户一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禁止伪造、变造《食品摊贩登记证》;《食品摊贩登记证》样式依据省里统一标准由实施备案管理单位制定,应当载明食品摊贩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经营业态、经营范围、证件编号、备案单位公章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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