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文解】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的解读

【文解】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的解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16 09:00:00 字体大小:

关于《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起草过程

近年来,烟花爆竹对我县公共安全和空气质量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情况时有发生。据环保部门监测,在春节、元宵、清明等燃放烟花爆竹的集中时节,我县部分辖区空气质量大幅下降。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环境,按照古丈县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了《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向各相关责任部门集中征求了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2023年1月15日发布了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禁、限、规放区域的划分

(一)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及通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县直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商场、超市、集贸市场、街道等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区;

7.山林、茶园等重点防火区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1.限制燃放的区域古阳镇古丈坪、车站、广场、红星四个社区和古阳镇原思源桥村、柑子坪村范围内为限放区。具体界限:东南至柑子坪村七组(仁溪)、八组(屋场坪)、九组(毛坪);西南至白蜡池区水泵房;西至狮子口;北至原冶化厂古罗大道新桥;东南至思源桥村五组(小河)、柑子坪村七组(半坡);西北至思源桥村八组(竹溪湾)西南至红沙溪铁路桥;东北至思源桥村一、三、四组(三坝库)

2.限制燃放的时段当年农历腊月二十八至次年正月初七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除此之外的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规范燃放区域

1.默戎镇、岩头寨镇、红石林镇、断龙山镇、坪坝镇、高峰镇等6个建制镇中,除禁止燃放区外的所有管辖区域;古阳镇除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外的所有管辖区域。

2.规范燃放区域按相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规范燃放。

四、燃放烟花爆竹品种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属于本通告允许燃放的品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双响、摔炮、擦炮、不定向火箭等产品除取得专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组织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

经批准实施的焰火晚会燃放的产品种类不受上述限制。

鼓励民采用声、光、电产品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一)应当在确保场所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后果

1.在禁燃区或限燃区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欢度节日、操办庆典、婚礼、丧葬及开展其他活动后不清理或不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燃放烟花爆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影响市容秩序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3.对承办婚丧喜庆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和领导对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的领导进行批评警告,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4.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一经发现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全县所有公职人员、党员、两代表一委员要带头执行本通告的各项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七、监督与管理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禁放限放区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管控工作。同时县人民政府将对规范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各单位平安建设年度考核内容,实行责任追究和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欢迎广大居民监督,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劝阻、举报。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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