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口袋书
社会救助政策口袋书
最低生活保障
1.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是什么?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哪些人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4.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如何认定?
(1)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2)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和船舶、房屋、债权以及其它财产。
5.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哪些程序办理?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按要求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自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1)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7.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保障金额是如何确定的,如何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8.哪些人可以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一年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病患者。
(2)无生活来源。申请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9.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是什么?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10.哪些情形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低保边缘家庭
11.哪些人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12.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地在哪里?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3.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有哪些程序?
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公示等环节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是否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条件。
14.申请低保边缘家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证明其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的相关材料,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5.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后可以享受哪些救助帮扶政策?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个人为单位申请低保,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相应专项救助。
16.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纳入低保要符合哪些条件?
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7.符合低保“单人保”政策的重病、重残对象每月可以享受多少低保金?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适当比例确定。
临时救助
18、什么是临时救助?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19、符合临时救助的对象包括哪几类?
包括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两种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当地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户、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群体。
20、临时救助标准如何确定?
(1)按不超过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具体救助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
(2)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3)对已给予临时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当地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相关部门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21.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1)发放临时救助金。通过银行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必要时也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通过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条件等方式提供救助。
(3)转介服务。对给予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22.什么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民政部门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予以核对的行为,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客观依据。民政部门开展核对时,必须有申请人及救助家庭成员的委托授权,严格执行国家对个人信息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采集无关信息。
2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方式方法有哪些?
信息化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调查取证。
24.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主要针对哪些内容?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核对前,核对对象前12个月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支出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
收入状况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财产状况包括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林地使用权及林木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所有权产生的收益;机动车、大型农机具、船舶;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股权、商业保险和较大价值的电器、家具、工艺品、字画等资产。
其他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婚姻、赡(抚、扶)养人、死亡销户、失踪、法人登记、就业、就学和残疾人等级、类别等。
对申请人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明显不符的,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高铁、民航出行等高消费情况,核对机构可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核对。
残疾人两项补贴
25.什么是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6.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条件: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
(2)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条件: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27. 如何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由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28.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湖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城乡居民低保领取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29. 哪些情形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1)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4)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程序申请。
(5)公职人员不得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在未领取工伤保险等护理性质补贴的情况下,可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0.2022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是多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均不低于900元/年。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3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了哪8项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
3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核对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什么规定?
(1)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3)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33. 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政策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等政策文件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等政策文件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相关处罚。
(3)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4)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