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

关于确认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08 11:21:50 字体大小:

古丈县民政局

关于审核确认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和《中央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央、省、市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严格落实“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要求,保持过渡期内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二)主要原则。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应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2、严格规范、精准核查;

3、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4、公开、公平、公正。

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条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及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按照《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履行义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三)受理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四)经济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县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同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县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对结果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9个工作日内反馈。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分别签字或盖章或按指纹。

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家庭支出、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4、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三、做好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

(一)审核步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对于初审通过的,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民政局进行入户调查。

县民政局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核时限。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三)发放标准。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四)公示公告。县民政局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及政府门户网上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信息,其中村、社区公开应当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四、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的监督管理

(一)定期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方式包括提请县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县民政局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二)加强监督。县民政局应当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三)严肃追责。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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