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城市困难群众帮扶实施方案(试行)

古丈县城市困难群众帮扶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民政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7 11:27:28 字体大小:

古丈县城市特殊困难群体帮扶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健全完善城市困难群体保障机制和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相关要求及州委、州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特殊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州办〔2021〕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保基本、可持续”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应扶尽扶、量力而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城市特殊困难群体帮扶工作机制,切实为困难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着力加大基本生活、住房、医疗、就学、就业和急难帮扶力度,进一步提高城市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二、帮扶对象

城市特殊困难群体是指户口在我县且长期居住的城镇(非农业)困难群众。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等文件精神,将我县城市特殊困难群体分为三类。

第一类:兜底保障对象。纳入保障的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城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残疾人等民政保障对象。

第二类:低收入家庭。指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

第三类:特殊困难职工及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灾情疫情等重特大急难事故的特殊困难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独生子女发生死亡或伤残且伤病残等级经依法鉴定达到三级以上,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三、认定程序与职责

1.个人申请

凡符合以上三类城市特殊困难群体的人员,由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村(社区)提出帮扶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申请事由、家庭经济财产状况、核对授权等)。

2.镇受理

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各镇统一受理对象提交的帮扶申请,并一次性告知、一次性收集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严把审核关。各镇受理申请后,按要求开展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进行对象分类,同时向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发起核对。各镇结合核对结果报告组织入户调查,出具综合帮扶措施的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推送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3.部门认定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在上述流程基础上,结合各镇上报的审核资料、综合评估需求意见及县级入户抽查情况,对城市特殊困难群体的帮扶申请出具审批意见并进行公示,实施分类帮扶。涉及第一类、第二类申请对象的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涉及第三类申请对象的认定,特殊困难职工由工会负责,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由民政、卫健部门负责。

四、帮扶措施

按照重点保障基本生活、住房、就医、就学、就业、急难帮扶的“六帮扶”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城市特殊困难群体进行分类帮扶。

(一)加大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对城市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对象(含三级智力、精神残疾),及整户无劳力家庭按照全额标准发放低保金。对每人每月低保金不足400元的,提高到400元标准发放低保金。对第二类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短期内出现生活困难的三类对象,提高临时救助标准,按每户2000-4000元实施救助帮扶,一年内同类困难原因临时救助不得超过2次。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独生子女伤残对象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300元,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残联)

(二)加大住房帮扶力度。对三类对象无房居住的优先实施廉租房、公租房保障,短时间租房的按城市低保标准的50%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财政局)

(三)加大医疗保障帮扶力度。将三类对象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范围,一是实行个人缴费资助参保。对城市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整户无劳力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市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不低于50%比例资助。二是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的自负费用可纳入住院救助范围。对城市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个人自负费用按100%比例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设起付线4000元,个人自负费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对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职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住院医疗救助按医保政策规定的重特大疾病进行救助,起付线10000元,按个人自负费用5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三是门诊医疗救助。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门诊自负医疗费达到救助标准以上部分的金额,按一定比例救助。特殊疾病门诊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对城市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个人自负费用按100%比例救助。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市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救助。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起付线4000元,按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对三类对象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收费”和“一站式、一单制”结算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范围由0-7岁扩大到0-17岁。(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总工会、县残联)

(四)加大教育帮扶力度。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及城市低保户、家庭经济困难户、困难残疾人子女全部纳入教育帮扶范围,并按规定享受相应资助,落实高中和中职特困学生免学费政策,为高校特困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三免三补”政策,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对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实施送教上门。建立对突发性因素引起的家庭困难学生的临时性救助帮扶制度。(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财政局)

(五)加大就业帮扶力度。为有劳动能力的失业城市特殊困难群体对象优先提供“311”公共就业服务(即:每年至少提供3次岗位推荐、1次培训推荐和1次职业指导)。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力度,优先安排城市特殊困难群体家庭中的劳动力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三类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倍后给予一年的渐退期。(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六)加大急难帮扶力度。将城市特殊困难群体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城市特殊困难群体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残、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和巨大财产损失,在享受保险、赔偿后可享受应急帮扶。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加大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投入。完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使用办法,合理扩大适用范围,放宽救助时限。经应急帮扶基本生活仍陷入困境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五、形成帮扶合力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党员干部结对帮扶,群团组织协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帮扶,形成帮扶合力。

(一)加大党员干部带头帮扶力度。建立城市特殊困难群体“一对一”党员干部联系帮扶制度,直组织部门牵头,党员领导干部带头,确定帮扶对象家庭帮扶联系人,明确帮扶责任。充分发挥县文明办,社会工作站和社区基层组织作用,要积极组织以“城市特殊困难群体帮扶”为主题的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文明办)

(二)加大群团组织协同帮扶力度。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广泛动员团员青年多渠道参与城市特殊困难群体帮扶,通过争取项目、技能培训、助学扶智等方式,贡献青春力量。各级工会要适度扩大职工互助帮扶范围,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通过医疗、助学、生活救助等方式构建多层次常态化新帮扶格局。各级妇联要把城市特殊困难家庭适龄妇女纳入妇女“两癌”免费筛查项目,并给予一定的帮扶救助。引导城市特殊困难家庭群体开展好家庭教育和家庭建设。各级工商联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及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承担社会责任,大力支持城市特殊困难群体帮扶。各级残联要通过大力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创业扶持金、发放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等方式帮助城市特殊困难群体中的残疾人脱困解困。(责任单位: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县工商联、县残联等群团组织)

(三)加大社会参与帮扶力度。县科工信局要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吸纳城市特殊困难群体就业,研究出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城市特殊困难群体的优惠资助政策,鼓励中小微企业奉献爱心,积极参与城市特殊困难群体帮扶,形成帮扶合力。各级民政部门积极推动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组织、社区公益慈善资源的“五社联动”,为城市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专业个性化服务和慈善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科工信局、县红十字会)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古丈县城市特殊困难群体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民政、财政、住建、医保、卫健、教体、人社、应急管理、公安、组织部、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科工信、统计、审计、红十字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政府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和县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各镇政府相应成立城市特殊困难群体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会议,集中协调解决城市特殊困难群体帮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特殊困难群众遭遇的急难个案。

(二)强化部门协同。全面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措施有力的综合帮扶格局,完善基本生活帮扶制度和各类专项帮扶制度,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帮扶。民政部门负责基本生活帮扶;住建、医保、教体、人社、应急管理、公安、工青妇、残联、工商联、科工信、组织部、文明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项社会帮扶;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预算解困专项资金,协调各类资金拨付,财政、统计、审计等部门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其它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根据县财政状况和城市特殊困难群体帮扶需求,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将帮扶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上级划拨各类解困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解困资金,各类社会捐赠和慈善募捐的解困资金,统筹使用,强化保障。

(四)强化动态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复核城市特殊困难群体家庭成员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办理相应帮扶资金的调整手续。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帮扶资金额度;有明显变化的进行帮扶资金的停发、调减或调增。

(五)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城市特殊困难群体帮扶工作的监管,对工作不负责、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自方案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政策解释工作由民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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