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

古丈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06 09:57:13 字体大小:

古丈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推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帮扶体系,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025)、《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湘民发〔202139)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及救助帮扶工作,发展和改革、教体、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相关工作。村(社区)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申请按规定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做好相关救助帮扶工作。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做好低收入家庭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第六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动态管理,精准认定;

()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低收入家庭范围

第七条低收入家庭包括: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特困人员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低收入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为低收入人口。

第八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4)的相关规定确定。特困人员家庭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参照《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4)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算评估按照《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9)31)及《古丈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古民发〔2020**)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在核算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时,对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按规定扣减了家庭收入的困难家庭视为支出型困难家庭。

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一般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收集相关材料并报送县民政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的,可委托村(社区)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政策。

第十二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区域的,可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成员的家庭成

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共同生活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证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的相关资料,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

()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相关手续;

()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受理,但须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再行申请。可以通过省、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

第十五条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经办人员或者村(社区)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经办人员是指负责或具体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事项的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工作人员。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请县民政部门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启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同时综合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应自受理信息核对申请的9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七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申请受理地不一致的,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配合调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至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认定时限。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及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初审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

第十九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提出认定意见。对单独登记备案或接到投诉、举报的申请应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发放认定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认定,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民政部门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所在村(社区)务公开栏及相关官方网站,公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数量等信息,其中在村(社区)务公开栏公布的信息必须加盖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二十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4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县民政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情况及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其家庭收入或财产状况超出相关规定的,应将核查情况及时报县民政部门依程序办理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章动态监测

第二十三条县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通过集中排查、日常走访、随机抽查、部门数据共享等方式采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监测范围。

第二十四条监测对象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和乡村振兴部门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第二十五条对于低收入家庭,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帮扶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不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核实情况,并办理退出手续、终止救助。

第二十六条对于未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立即启动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按政策给予常态化救助帮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条件的,启动相关救助程序。

第二十七条县民政部门牵头,教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配合,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困难群众数据库,搭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部门业务系统数据互通共享,为相关部门开展救助帮扶工作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

第五章社会救助帮扶内容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低收入家庭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帮扶。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

第二十九条加强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的救助帮扶,按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70%执行。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认定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单人户政策执行;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救助渐退期结束后按规定退出。

第三十条加强低收入家庭专项社会救助。各相关部门针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及时给予相应专项救助。救助的主要内容有:

县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相应救助;

县医疗保障局按现行医疗保障政策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低收入人口进行医疗救助帮扶。

县教育和体育局将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关政策进行救助帮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将农村低收入家庭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对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同年度、同批次优先实施保障性住房托底保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低收入家庭中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成员提供包括职业指导、岗位推荐、免费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救助对象,帮助低收入家庭劳动就业、生产自救。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单位职能及相关政策对低收入家庭进行救助帮扶。

第三十一条支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低收入家庭人口提供个性化帮扶服务,积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拒不履行相关业务,可终止受理认定申请或不予认定。

第三十三条低收入家庭中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等相适应的工作,县民政局依程序办理退出低收入家庭手续,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第三十四条县民政局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牵头组织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通过提供虚假情况,刻意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低收入家庭认定,骗取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县民政局依程序办理退出低收入家庭手续,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对违规骗取的相应社会救助帮扶资金或物资依法依规予以追缴。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村(社区)委员会,不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县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从事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三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中涉及低收入家庭认定部分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涉及专项救助帮扶部分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226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古丈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档案表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通知单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结果告知书


关于印发《古丈县低收人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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