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民政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古丈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民政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4 11:10:00 字体大小:

古丈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民政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古丈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民政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根据《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务公开办发)(2020)1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就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民政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1. 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政务公开。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公开内容覆盖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全流程、补贴服务全过程,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适用主体

县级民政部门。

三、公开目录及事项标准

()公开目录。《民政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包括6个一级事项和18个二级事项。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综合业务、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养老服务通用政策、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为一级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法规文件、办事指南、审核信息、审批信息、临时救助政策法规文件、办事指南、审核审批信息、综合业务政策法规文件、监督检查、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文件、办事指南、审核信息、审批信息、国家和地方层面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养老机构投资指南、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清单为二级事项。

()公开事项标准。按照不同公开事项的特点,分别确定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详见附表)。各地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工作进行细化补充和提升。公开信息应注意保护个人身份信息和隐私安全。

四、工作流程

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事项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要求,注重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可以在达到标准目录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公众需求和各地实际情况,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公开渠道。细化梳理并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明确发布解读、回应各环节,推动各环节有序衔接,对于复杂的公开事项应编制公开工作流程图。

五、有关事项

局机关各股室、二级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确保取得实效。同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进一步推动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确保群众看得到、易获取、好参与、能监督。

附件:民政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古丈县县民政局

2024621


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 号

公开

事项

公开内容
(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
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 事项

二级 事项


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申请

县级

乡级

1




政策
法规
文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信息公开规定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

监督
检查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

相关政策规定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序 号


公开

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
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 事项

二级 事项


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申请

县级

乡级

3

最低
生活
保障

政策
法规
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信息公开规定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

办事 指南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地点
联系方式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序 号

公开

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
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 事项

二级 事项


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申请

县级

乡级

5

最低
生活
保障

审核
信息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

审批 信息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序 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
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 事项

二级 事项


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申请

县级

乡级

7

特困
人员
救助供养

政策
法规
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
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信息公开规定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

办事 指南

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救助供养标准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地点
联系方式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序 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
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 事项

二级 事项


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申请

县级

乡级

9

特困
人员
救助供养

审核
信息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终止供养名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

审批 信息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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