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三、申请受理。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谁制作、谁受理,谁保存、谁受理”的原则,承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关工作。
四、申请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由申请人填写《古丈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有困难的,由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作好记录,代填写《古丈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五、申请答复。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根据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申请人要求,分别作出以下答复:
(一)对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对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以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对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对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填写要素不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六、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必须经本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核或本行政机关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除外)。
行政机关收到更正申请,应当当场处理;当场不处理的,最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处理;受理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达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
七、收费和减免。行政机关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时,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申请人申请,受理的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各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表(样式)
当前位置/依申请公开/提交申请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 |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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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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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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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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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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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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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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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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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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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索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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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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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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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 ||||
选择信息所需信息的机关单位 | |||||
○未知 ○其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