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

来源: 作者:政务公开办 发布时间:2013-01-20 00:00:00 字体大小:

湘政办函2013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精神,全面提高乡镇(街道)便民服务能力和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提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基层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是乡镇(街道)集中、便捷地为基层群众提供政府服务的场所,是政务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场地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都取得了积极进展。很多乡镇(街道)建立了便民服务中心,并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预约服务、限时办结、全程代办等,为基层群众在办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和民政救助等事项方面,提供了优质服务。但总体看来,全省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仍然比较薄弱,服务设施欠缺,进驻项目偏少,管理制度缺失,服务水平较低,基层群众到乡镇(街道)办事找不到人、办不成事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

二、把握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目标、方式和标准

(一)建设目标。从2013年起,按每年完成20%的进度,力争用3至5年时间,在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建立便民服务中心,且设施配套、功能完善、内容丰富,机制合理,形成服务便捷、管理规范、廉洁高效的基层政务服务体系。

(二)建设方式。通过新建或改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楼时,统筹建设便民服务中心,或者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场所和设施作用,积极整合改造利用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计生、财政等基层站所等现有场所建设便民服务中心。

(三)建设标准。新建便民服务中心选址要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乡镇(街道)办公大院内或交通便捷、人员集中地段,场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00左右。改扩建场地应当满足功能需要。便民服务中心要悬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牌子,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方便群众办事。

三、加强日常管理

应要将包括计生、国土资源、林业、民政、劳动保障、财税、水利、农机、农业保险、新农合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便民服务中心公开规范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要兼任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要规范管理、制定并执行预约服务、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根据办理事项的服务流程、所需材料及收费情况制作便民服务指南或者便民服务卡供群众取用;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便于群众联系和监督。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指导、市负责、县为主”的原则,把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列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辖区内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便民服务中心的建设主体,新建或改造办公楼时,要把便民服务中心纳入范围:未新建或改造办公楼的,要因地制宜,协调现有场所改造成便民服务中心。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在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加大财政投入。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支持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省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乡镇新建(改造)办公楼时统筹建设便民服务中心,以及因地制宜改造现有场所作为便民服务中心的,分别按照不同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

(三)协调审批服务事务进驻便民服务中心。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协调督促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民政、农业、卫生、人口计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涉农审批、办事服务、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对能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站所办理的权限要予以下放,并确保事项进驻便民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切实方便基层群众。要加强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督查,确保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取得成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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