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文号:古政发〔2020〕9号
- 统一登记号:GZDR-2020-000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5-12-08 13:50:00
- 签署日期:2020-12-08 13:50:00
- 登记日期:2020-12-08 13:50:00
- 所属机构:湘西州古丈县
- 发文日期:2020-12-08 13:50:00
- 公开责任部门:
GZDR-2020-00003
古政发〔2020〕9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古丈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8日
古丈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实施,第289号修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制定机关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等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列为依法行政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负责管理;以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及其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讨论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民的意见。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本级政府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拟规定的事项专业性强,或者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须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文件起草单位起草的初稿须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负责人讨论,形成送审稿,由主要行政负责人签署,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二)起草单位将已签署的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等规定材料报送县人民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移送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足够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四)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制定机关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
(五)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一般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请县人民政府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署;特殊情况可直接提请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六)签署的规范性文件稿交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编写规范性文件登记号。规范性文件印制后,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交县人民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七)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或起草单位报送州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和各镇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须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制定单位指定其内设机构起草送审稿,交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确认书。
(二)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提请本单位负责人集体审议、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
(三)制定单位将签署的文稿编制文号,并持编号的文本和电子文本及报请县人民政府登记报告、制定依据、合法性审查确认书等材料送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审查。
(四)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文本及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于5日内登记、编写登记号,并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或者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违法的,不予受理和登记。
(五)制定单位将登记的文本印制成文件后,交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2份备案公布;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将已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规范性文件交县人民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拟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该类规范性文件,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
第十二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部门制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政府制定,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贯彻上级规范性文件精神,照抄照搬,没有新的具体政策措施的;
(二)现行规范性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对合法性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同意后再制定;
(三)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应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四)送审稿的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申请制定机关的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申请县人民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属于垂直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申请制定机关的同级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书面建议制定机关立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须于接到建议函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纠正结果。逾期不报告纠正结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职权,或者依法需批准而未批准,或者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确认该规范性文件无效。
(二)内容违法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该规范性文件,或者负责审查的部门法制机构提请本部门撤销该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执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文末明确。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但是,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进行修改,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十八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
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本规则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项,应按《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监察委员会,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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