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1-00007
  • 文号:古政发〔2021〕2号
  • 统一登记号:GZDR-2021-00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04-21 15:35:00
  • 签署日期:2021-04-21 15:35:00
  • 登记日期:2021-04-21 15:35:00
  • 所属机构:湘西州古丈县
  • 发文日期:2021-04-21 15:35: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GZDR-2021-00001







古政发〔20212


古丈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

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体制,切实堵住管理漏洞,实现概算精准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州政发〔201915)和《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古政发〔20188)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项目前期工作

报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本通知所指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古政办发〔20188号规定执行),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要科学研究提出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合理提出建设工期,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县财政局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严禁违规举债),并以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形式提交县发改局审核。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按照国家要求编制,内容范围既要研究项目建设内容,又要合理考虑水、电、路、气等配套设施,要确保项目建成能投用,能发挥功能作用。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不得为规避相关决策程序,授意工程咨询机构故意压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实施“钓鱼”工程。对于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须报行业分管副县长同意并签署实施意见,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还需增加常务副县长决策意见,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县发改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意见,履行后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手续,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明确项目建设工期(含报建环节),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投资额度,并以此投资估算作为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的依据。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项目,县发改局不得立项,县自然资源局不得审批规划和供地,县住建局等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县财政局不得安排资金,有关部门不得验收。

二、进一步强化限额设计要求

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根据县发改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同步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可委托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同步编制)。投资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投资概算文本应细化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概算明细,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且经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机构集体研究。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县发改局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经县财政局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后审批,或由县发改局核定额度后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国家、省、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概算评审与初步设计评审可以同步安排,合并评审。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行业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复。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

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超出10%以内的资金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县发改局审批投资概算或参加初步设计审查时,如发现投资概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责成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须根据县发改局审核意见,对本行业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重新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确保投资概算不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确定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和投资额进行,无论是建设项目总造价,还是单项工程造价,均不能超过初步设计概算造价。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实际需要变更或调整施工方案的,应在限额设计范围内进行变更或调整,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或调整程序;涉及重大变更的,须报县财政局评审,及时报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未经财政评审和审核审批的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否则结算(审计或评审)时不予认可。

三、严明调概程序规定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概算(按照古政办发〔20188号规定执行)。未按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复的一律不得调整概算,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四、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县发改局及负责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管的相关部门,须按照国家关于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一项一码”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的在线监管。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对在建项目采取现场核查或委托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各有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发现违规的,及时处罚处置,并将可能引起的概算变化情况书面告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按已批复的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在资金拨付时,将概算执行情况作为前置条件,对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包括按程序调减建设内容和规模、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强化项目管理等),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继续拨付资金。

县审计局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违规超概算问题查处。

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严格按照县发改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建设工期实施项目建设,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并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相关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结算、竣工验收等,项目结算须在竣工后一年内完成。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对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不得纵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的违规超概算行为。

五、进一步强化超概项目惩戒问责

对项目投资概算,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负主体责任,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负管理和监督责任,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对超概项目严格区分超概原因,分类处置,对超概项目按以下办法予以惩戒:

()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和责任部门承担超概资金筹措任务。一是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以及医院、学校等社会事业项目,县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原则上按超概金额的10%扣减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具体扣减金额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当年确有困难的,可分年度扣减,但最长不超过3年。扣减的资金专门用于弥补超概项目建设资金缺口,未扣减完前,县财政局不得增加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基数。其中,对古政发〔20188号文件出台后的超概项目未及时办理概算调整或结算,因工作拖延增加的概算由财政部门、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合理分清责任,因自身原因造成拖延一年以内的,按承担的责任各解决15%;拖延两年以内的,按承担的责任各解决30%,依此类推。其余资金缺口,原则上按项目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二是对公路、水利、机场等领域专项建设项目,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资金缺口从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应专项资金中解决,不得向县人民政府新申请安排超概资金。因政策变化、建设期价格上涨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超概的,原则上按项目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资金缺口。情况特别复杂的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对201691日以前()审批立项的超概10%及以上或者超概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存量超概项目,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按要求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及有关附件材料,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在对调概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划清责任并整改后,再向县发改局报送概算调整申请,由县发改局组织评审核定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其中,超概100%以上或超概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前,县发改局须先商请县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分析原因、划清超概责任,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二是对201691日以后审批立项的超概10%及以上且超概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新增超概项目,除执行前述存量超概项目追责有关要求外,对主要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按有关规定问责到位后,再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三是对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项目,因前期工作深度不够造成建设规模调整、建设标准调整、设计方案重大变更,导致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就履职尽责情况向县人民政府作书面说明;项目工期延误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在规定的工期届满后1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作书面说明,提出改进措施;项目竣工后1年内未完成结算造成项目超概的,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追责问责。具体追责问责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对引起超概问题的中介机构予以惩戒。对古政发〔20188号文件出台后的超概项目,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及工程咨询、造价咨询、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超概10%以上或超概未超过10%但超概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将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和评估机构列入信用“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全县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予以惩戒。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主管部门须加强监管,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确保不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如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的,按现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将该单位列入信用“黑名单”,依法限制其参与代建活动,同时由代建单位赔付相应超概投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

                                 2021421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员会,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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