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 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1-00010
  • 文号:古政通[2021]4号
  • 统一登记号:GZDR-2021-00003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08-30 17:14:13
  • 签署日期:2021-08-30 17:14:13
  • 登记日期:2021-08-30 17:14:13
  • 所属机构:湘西州古丈县
  • 发文日期:2021-08-30 17:14:13
  • 公开责任部门:

GZDR-2021-00003

古政通〔2021〕4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

通    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州有关规定,拟划定县城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Ⅱ类限值标准的各类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沿河南路(南门酒楼)→后街→沿河北路与三道河加油站交叉路口→牯牛岩餐馆路下坎→新汽车站与G315交叉路口→鸿翔酒店与G315交叉路口→南门酒楼合围范围内(该禁止区域不包括G315路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适时调整公布。

三、州生态环境局古丈分局要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或使用单位(个人)的监管工作,对未按要求编码登记、未达标排放、冒黑烟、用油品质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

四、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州生态环境局古丈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古丈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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