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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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古政办发〔2021〕23号
  • 统一登记号:GZDR—2021—010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11-08 12:25:00
  • 签署日期:2021-11-08 10:25:00
  • 登记日期:2021-11-08 12:25:00
  • 所属机构:湘西州古丈县
  • 发文日期:2021-11-08 12:25: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GZDR—2021—01005

  


  

古政办发〔202123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古丈县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8

  

(此件公开发布)

  


  

古丈县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县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外从事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贩实施综合规划、备案登记、公示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确定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方面的职责。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摊贩经营临时区域()和固定时段的划定(古阳镇人民政府负责除县城区外的辖管行政区域),承担食品摊贩信息备案登记、登记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将食品摊贩的备案登记信息定期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县城区范围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固定时段的划定,承担食品摊贩信息备案登记、登记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将食品摊贩的备案登记信息定期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查处。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临时区域()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罐装煤气罐进行安全监管。

  

县卫健部门负责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发放。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和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开展免费教育培训。同时加强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的巡查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镇人民政府和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设置标志牌,明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满足市民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鼓励信用记录良好的食品经营企业或社会专业机构积极参与食品摊贩的管理,为集中交易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提供食品安全保障服务。

  

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加强食品摊贩行业自律,引导食品摊贩依法经营。

  

第七条 食品摊点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义务:

  

()采购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索取并留存载有供货方详细信息的票据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限,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等工作;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封存有关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章 备案管理与程序

  

第八条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县城区范围内的向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并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证》。《食品摊贩登记证》应载明编号、经营者姓名、经营范围、经营地址、联系电话、从业人员、经营期限、登记部门(加盖公章)等信息,并加贴经营者照片。

  

编号由英文字母TF(摊贩的汉语拼音首个字母)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镇人民政府代码(注:可参照邮政编码后两位数字)4位顺序码。《食品摊贩登记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备案申请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材料:

  

()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户籍或本县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以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在划定的临时区域()、规定的时段,从事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镇人民政府或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临时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先后顺序,对食品摊贩提交的登记信息予以受理登记,并在指定的机构查实登记信息后,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食品摊贩如需变更登记信息及《食品摊贩登记证》记载信息的,应当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条 《食品摊贩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公示卡编号及备案信息不变,发证日期为实际补发日期。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下列经营要求:

  

()按照登记表所登记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悬挂《食品摊贩登记证》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

  

()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

  

()现场需进行食品或工具、容器清洗的,应设置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设备,污水排放应不影响周边环境;

  

()餐厨废弃物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存放在专用加盖或者密闭容器中,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第十二条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食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食品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食品摊贩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制止。对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依法及时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监督检查制度,记录食品摊贩的基本信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信用记录等情况,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抽检频次,可对食品摊贩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封存有关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在非临时区域()和非固定时段从事食品摊贩活动行为的查处取缔,严厉打击违法食品摊贩经营行为。

  

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摊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省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部门依法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带刺作:

  

()明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登记,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登记的;

  

()疏于监管或者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发现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移送、举报,投诉后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员会,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印发

  

古丈县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申请书

  

称:

  

期:

                                      

填报说明

1.申请书应当填写经营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2.申请人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住所等信息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申请书内填写经营者应是食品安全负责人

4.申请人应选择经营项目,并在□中打√。

                                      

古丈县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登记表

附申报资料

1.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2.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3.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










兹委托(委托代理人姓名)向食品摊贩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经营者姓名)的《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相关手续。

委托的期限:自日至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古丈县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变更申请书

称:

期:

经营者名称



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村(路/

经营场所

村(路/摊位号码

经营

时间



结束

时间



经营项目

1. □热食类食品制售2.冷食类食品制售

3.糕点类食品制售4.自制饮品制售5.其他类食品制售

小类

明确项目:

1.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3.蔬菜4.水果5.畜禽产品6.蛋及蛋制品

7.水产品8.米面油及产品9.调味料

10.豆及豆制品11.乳制品12.13.蜂蜜

14.炒货、坚果、糖果等15.熟食销售16.其他

小类



职工人数(人)



应体检人数(人)





填报说明

1.申请人仅填写变更后项目内容经营项目按实际情况填写,在□中打√

2.申请人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古丈县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变更信息登记表

附申报资料

1.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

2.食品经营者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提供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3.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需要提供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

古丈县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延续申请书

称:

期:

经营者名称



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村(路/

经营场所

村(路/摊位号码

经营

时间



结束

时间



经营项目

1. □热食类食品制售2.冷食类食品制售

3.糕点类食品制售4.自制饮品制售5.其他类食品制售

小类

明确项目:

1.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3.蔬菜4.水果5.畜禽产品6.蛋及蛋制品

7.水产品8.米面油及产品9.调味料

10.豆及豆制品11.乳制品12.13.蜂蜜

14.炒货、坚果、糖果等15.熟食销售16.其他

小类



职工人数(人)



应体检人数(人)



填报说明

1.申请书应当填写经营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2.申请人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住所等信息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申请书内填写经营者应是食品安全负责人

4.申请人应选择经营项目,并在□中打√。



古丈县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延续信息登记表

附申报资料

1.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

2.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3.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

古丈县食品摊贩登记备案补卡申请表

经营者名称



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村(路/

经营场所

村(路/摊位号码

经营

时间



结束

时间



经营项目

1. □热食类食品制售2.冷食类食品制售

3.糕点类食品制售4.自制饮品制售5.其他类食品制售

小类

明确项目:

1.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3.蔬菜4.水果5.畜禽产品6.蛋及蛋制品

7.水产品8.米面油及产品9.调味料

10.豆及豆制品11.乳制品12.13.蜂蜜

14.炒货、坚果、糖果等15.熟食销售16.其他

小类

职工人数(人)



应体检人数(人)



经营者名称



身份证号码



备案卡编号



移动电话



申请补卡

原因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遗失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损坏(请将原件交回)



保证申明

申请人承诺,本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均为真实情况,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经营者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古丈县食品摊贩登记备案注销申请书

称:

期:



填报说明

申请人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古丈县食品摊贩登记备案注销信息登记表

附申报资料

1.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

2.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

经营者名称



身份证号码



备案卡编号



移动电话



注销备案卡

原因





保证申明

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均为真实情况,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经营者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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