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护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020
  • 文号:古政办发〔2022〕32号
  • 统一登记号:GZDR-2022-0101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7-10-24 09:00:00
  • 签署日期:2022-10-24 09:00:00
  • 登记日期:2022-10-24 09:00:00
  • 所属机构:湘西州古丈县
  • 发文日期:2022-10-24 09:0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GZDR-2022-01014

  


  


  


  


  


  


  

古政办发〔202232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24

  


  


  

古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 护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计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出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筹自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给”的原则,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二章 工程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管护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古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水利局相关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州生态环境局古丈分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国网古丈供电公司及7个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由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镇成立领导小组,村()委会相应成立管护领导小组,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确保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条 管护职责

  

()用水户:管理本户用水设施,对公共用水设施和水源等参与监督管理。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内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护。一是组织成立村民委员会饮水安全管护小组;二是制定本村的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措施和制度(村规民约),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其责任和义务);三是根据县发改局和县水利局联合行文关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组织召开管护小组和村民代表大会拟定水价,报镇人民政府同意;水费储存于本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账户并强化管理(账户设在镇财政所);四是对村内的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提水设施、输水管道、供水主管网、水处理设备等设施进行监管,对损毁情况进行调查上报,对工程长久发挥效益负责;五是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和维修养护资金专户财务收支报表,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护档案。

  

()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管理的供水工程日常管理与养护,加强饮用水源区的监管,解决管护工作中的问题,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督促村民委员会将收取的相关费用储存于本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户并强化管理;全面落实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分管领导、管理机构、管护单位、维护运行人员,负责村级饮水设施维护实施方案的审核;加强对村考核和奖惩。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牵头协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重大问题,督促各部门职责的落实。

  

县水利局:监督和指导镇、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进行核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牵头与相关单位划定水源保护区;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状况,对全县管理机构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查上报,并监督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指导管护机构的成立,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水利局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组织验收,负责管护项目资金的审核,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

  

县发改局:负责对各供水站()水价核定与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设立镇村二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户;按规定拨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维修补贴资金,加强对各项目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设施违法行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县卫健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州生态环境局古丈分局:负责配合搞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联系第三方进行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审计备案,明确审计监督对象;对水费收支及维修养护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人社局:指导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岗位人员的选聘工作。

  

国网古丈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第三章 工程管护权限、方式及内容

  

第六条 管护权限

  

()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行政村和集镇所在地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所在地灌区管理所行使管护权,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的单村供水工程,由当地村委会行使管护权,工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单户供水工程(含水窖工程),按照“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

  

第七条 管护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受益区域跨行政村和集镇所在地的集中供水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定具有自来水管理经营的供水企业运行管护。

  

()设置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岗位管理。对单村供水工程,采取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岗位方式明确专人管护运营。

  

()农户管理,单户供水工程由受益农户自行管理。

  

第八条 管护内容

  

受益村要成立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村管小组),由村主任担任组长,并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水管员(组员)。其职责为:

  

1.负责各村内水源工程、机电设备、输配水主管道、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2.督促水管员按期向用水户收缴水费。

  

3.确定水管员工作职责,制定本村工程管理制度。

  

4.村管小组应当随时对村级管网、检查井及其附属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村管小组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和镇政府联系,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全县水质监测由县疾控中心负责。县水质检测中心要严格按照省、州行业部门要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定期监测我县农村供水工程饮用水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要及时将监(检)测结果反馈县水利、卫健等部门,并报县人民政府,会同卫健综合监督机构督促和指导农村集中式或二次供水单位提升水质达标率。

  


  

第四章 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由财政维修养护经费及项目收益组成,由各项目镇统一设立专户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及水源环境保护执法、水质检验监测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水源保护、水质达标建设及水质检验监测工作正常开展。要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费。规模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从水费收入中计提。根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21号)的规定,规模以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农村人口5-10//年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当年未使用完资金结转于下个年度。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设备、输水管道及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管护人员工资等,各项目镇根据维护设施实施方案结算情况负责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管护单位(或人员)申报,村民委员会初审,镇人民政府审批;由管护单位(或人员)组织实施,经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对工程验收合格后从专户拨付维护资金。

  

第十二条 申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成立管理机构;

  

()有具体的管理措施;

  

()落实管护人员;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收支情况必须由管护单位在各项目区内每季度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镇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对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或单位,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人员和聘用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聘用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贪污挪用水费,或其他以权谋私;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水管理单位应责令停止其行为,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供水,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私自接水、窃水、拒不缴纳水费;

  

(2)私自拆除供水设施、毁坏供水设备设施;

  

(3)切断电源、水源,破坏水源、污染水质,妨碍正常供水工作需要。

  


  

第六章 应急机制

  

第十七条 为切实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安全保障工作,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突发事件。县水利局、镇、村各级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镇可在本办法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措施,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县工商联。

  

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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