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5-00217
- 文号:古政办发〔2025〕3号
- 统一登记号:GZDR-2025-01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7-06-24 17:00:00
- 签署日期:2025-06-24 17:00:00
- 登记日期:2025-06-24 17:00:00
- 所属机构:湘西州古丈县
- 发文日期:2025-06-24 17:0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GZDR-2025-01001
古政办发〔2025〕3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归位
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归位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4日
古丈县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归位管理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落实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归位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所有权属关系进行归位管理。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归位管理原则:
(一)“谁投资、谁所有”;
(二)尊重历史、平等协商和有利监管;
(三)维护农村集体资产完整性;
(四)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依法代表该组织内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镇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镇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镇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该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村民小组)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以集体出资为主、国家或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形成的资产,归位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五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权属归位管理,重点理顺三方面关系:一是镇、村、组之间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不准相互调用和挤占;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资产,按比例权属归位;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其资产应全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归位管理
第六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归位管理的范围: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含镇村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下同)、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资金;
(五)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六)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七)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
(八)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第七条 经营性资产权属归位管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在兴办企业初期筹集的各种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积累,经济主体之间(含自然人、法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无约定的,其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等)所形成的权益,按投资占比确定产权归属。
(三)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而转让、调拨或投入由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企业形成的资产,归位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国家财政出资建设的相关经营性资产,为了便于管理和提升使用效益,如需要归口农村集体管理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移交等方式归位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在此指导意见实施前已竣工结算超一年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半年内通过移交等方式归位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集体经济组织以借贷、租赁所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兴办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权益,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五)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企业实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赁经营的,其资产的所有权不变。其中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间投入的资金和设备,如有投资合同的,从其约定;无投资合同的,按照借款处理,增值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六)集体企业实行多种所有制的,其中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投入、追加投入、历年按投资比例(股)应分成的利润而未结算的部分、终结时按比例分得的结余净资产,归位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七)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或者参股后改组的,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积余的划分,按照各方实际到账所投股金比例归位。
(八)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进行改制、资产出售后收回的资金,归位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九)集体经济组织无资本金投入,全由贷款兴办的企业,其资产归位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权属归位管理:
(一)由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投工兴建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或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按约定或投资比例归位各自应占的资产份额。
(二)对已撤并或已停办的村小(教学点)资产移交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国家财政出资建设的相关非经营性资产,为了便于管理和服务公共利益,如需要归口农村集体管理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移交等方式归位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在此指导意见实施前已竣工结算超一年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半年内通过移交等方式归位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成立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文旅广电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经站)、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科工信局、县民政和人社局、县供销联社等部门组成的县级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归位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对各镇的集体资产权属归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集体资产所有权归位管理分镇、村两个层次进行,由镇成立的集体资产权属归位工作专班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集体资产权属归位管理由镇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归位工作专班根据本指导意见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有力措施予以推进,确保集体资产权属归位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归位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权属归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工作专班对本镇、村农村集体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
(二)在资产清理核实过程中,应对集体资产权属进行梳理。对于资产权属不明晰的,由镇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归位工作专班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权属界定。
(三)权属归位工作结束后,应形成各村权属归位资产清册,由镇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归位工作专班审核确认。
(四)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村对资产清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后,由镇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归位工作专班报县农经站备案。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权属归位管理移交程序:
(一)集体资产移交清册包含: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二)村委会主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分别在移交方和接收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村委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为同一人的,副理事长亦需签字,其他参与人员则在监交方签字按印注明身份。相关部门移交的,则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分别在移交方和接收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移交人员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员要逐项核对清点验收。镇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归位工作专班应派员全程监督移交工作。
(三)移交清册,交接各方以及镇委托代理中心各执一份,并存档。
第十三条 产权归位工作完成后,所有材料及时、规范整理归档。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权属归位管理过程中,当事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凡有弄虚作假、隐匿资产等违法、违纪违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集体资产权属归位管理相关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