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05
- 文号:古政办发〔2023〕8号
- 统一登记号:GZDR—2023—010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5-05-11 09:00:00
- 签署日期:2023-04-24 17:00:00
- 登记日期:2023-04-27 11:00:00
- 所属机构:湘西州古丈县
- 发文日期:2023-05-11 09:0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GZDR—2023—01002
古政办发〔2023〕8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
古丈县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及渣土运输车辆管理,防治扬尘污染,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县城市规划区范围界定为:上以长潭安置区G352桥为界,下以古罗大道出口,左以殡仪馆,右以高铁路前方红绿灯高铁桥为界。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本县城区建筑垃圾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包括:县城区内建筑垃圾具体管理;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倾倒建筑垃圾,在城市道路抛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及运输公司资质审核实施监督管理。
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的公路运输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县交通运输、河道、水利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道路、河道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等,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古阳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指导村(社区)和物业管理小区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理工作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统一管理、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实行严格管理,只允许使用全密闭式环保运输车辆运输,老式渣土运输车辆或其他车辆不得进行运输。同时,运输车辆应按指定线路、时间运输到指定处置地点,且确保路面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县城区渣土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第二章 建筑工地管理
第七条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按要求设置围栏或围墙,形式和外墙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做到牢固、安全、美观、整洁。
第八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地面应当作硬化处理,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冲洗设施要有专人负责,一旦污染地面应及时清洗,保证运输车辆车轮、外车厢清洁,不带泥出门。并及时清扫出入口周边道路散落的渣土等建筑垃圾,保持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十条 需要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报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情况,作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及保洁责任承诺。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工期、新建或拆除的建筑面积。
2.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处置的时间、方式、场地等情况。
3.建筑垃圾分类、清运、污染防治及处置利用措施。
4.运输数量、运输车辆及运输路线图等。
5.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行驶证。
6.授权委托书。
7.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三)建设工程规划及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
(四)渣土运输处置合同。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承运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
(六)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
第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核查,符合条件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准意见。不予核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产生方应在开工前20日内,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排放申请。
第十三条 对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区域内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临时地点堆放,并委托清运企业及时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或沿街门店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定临时堆放地点,在3日内清运企业及时清运。
第十四条 清运企业应使用取得《道路运输证》,保险手续齐全,且年度审验合格的专业密闭环保运输车辆,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辆标志,安装行车记录仪等。
凡办理核准手续的车辆,应为专业密闭环保运输车辆。对不具备运输条件的车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予发放渣土运输处置车辆核准证。
第十五条 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不得在公安局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路线行驶的,应经当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县公安局批准。
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制定。
第十六条 清运企业要保证运输车辆车况、车辆外观和智能管控设备运行良好,在清运过程中,遵守道路通行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出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损害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现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非法填埋或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应运送至处置场所或消纳场所。
第四章 建筑垃圾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建筑工地施工及渣土运输过程中环境卫生的管理纳入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并签订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责任书。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车辆核准证。
第十九条 县公安交警大队要依法查处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运输渣土行为。
第二十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依法做好渣土违法运输行为的整治和监管工作。重点查处擅自运输渣土、渣土运输车辆不覆盖、不按规定路线及时间行驶、不按核定弃置场所倾倒、沿途抛撒滴漏、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所。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建筑垃圾和渣土综合利用,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等需要回填基坑、洼地的,须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建筑垃圾的产生、分类、减量减排、收集、运输、中转、分拣、处置、利用等进行实时监管,并公布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与处置量、建筑垃圾处置设施、有许可资质的清运企业和车辆等基础信息,公开一般弃土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供求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服务价格由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合理核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没有作出处理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