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古丈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08
  • 文号:古林发〔2023〕29号
  • 统一登记号:GZDR-2023-54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8-06-27 17:00:00
  • 签署日期:2023-06-27 17:00:00
  • 登记日期:2023-06-27 17:00:00
  • 所属机构:湘西州古丈县
  • 发文日期:2023-06-27 17:0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林业局

GZDR-2023-54001

古林202329

古丈县林业局

关于印发《古丈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

                             

各镇人民政府,局属各股室、二级机构及各基层

《古丈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经县林业局局务会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古丈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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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丈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1.1 指导思想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全面提升应对林业生物灾害的控制能力,保护林业和国土生态安全,促进我县林业和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林业生物灾害,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环境、旅游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国家处置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一般(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1.5 工作原则

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下原则:

1.5.1 预防为主,营林、生物、化学和物理等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并举、防控结合的原则。

1.5.2 平战结合、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的原则。

1.5.3 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

1.5.4 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协调应急的原则。

1.5.5 属地管理、分级联动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我县成立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科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农业村局、县住建局、县邮政局、县气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文旅广电局、国网古丈供电公司、县人武部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指挥部及办公室

县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县一般林业生物灾害的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或终止一般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负责与相关镇人民政府在处置一般林业生物灾害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县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2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林业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拟订全县林业生物灾害防控规划,制定技术方案;研究灾害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

县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统一部署,会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相关灾害信息。

县发改局:负责配合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和资金争取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处理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生的案件,维护社会稳定。

县财政局:筹措、分配、拨付、管理林业生物灾害防灾救灾资金。

县科工信局:保障无线电通信的安全畅通。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急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公路、水路等运输途径传播。

县卫健局:紧急救治因灾受伤人员,对林业生物灾害中可能威胁人体健康的事项进行监测、分析,并加强宣传教育。

县农业农村局:协助检疫、监管威胁农业生产的重大林业生物灾害。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管和防范城市园林绿化景观区内的林业生物灾害,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风景区生物灾害监管和防治工作。

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组织协调县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保障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畅通;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传播。

县邮政局: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传播。

县气象局:提供林业生物灾害发生期间的气象监测资料,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和天气预报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协助监管林产品市场、企业,防止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通过市场交易流通环节传播。

县民政局:负责在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帮助救灾。

县文旅广电局:负责对本系统企业进行检疫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在预案启动时,要做好新闻宣传报导。

国网古丈县供电公司:保障供电区域内的电力供应;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电力器材及包装材料传播。

县人武部:负责监管、防治军事设施范围内的林业生物灾害;支援、配合、协助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2.2.3 各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3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各镇人民政府请求,驻县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县指挥部设立由林业生物灾害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主要负责开展林业生物灾害分析评估和相关研究,为灾害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县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一旦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及时调查、取样,并派专人管护好发生现场,实施实时监控。县林业局无法确认和鉴定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送上级林业部门或省、国家有关部门(单位)鉴定确认。

县林业局设立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中心,负责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镇自然资源服务站要配备林业生物灾害专()职监测预警人员,村护林员要明确森防员职责,形成县、镇、村三级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各级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机构要及时收集处理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建立完善数据库,实现林业生物灾害疫情信息高效快捷传递,确保预警和应急响应及时。

3.2 预防

3.2.1 预防措施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及危害特点,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对可能发生林业生物灾害的重点预防区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对一般预防区加强常规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

3.2.2 预防预警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和基层自然资源服务站的监测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通信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等基础设施建设。

3.2.3 信息交流与科技支撑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信息,定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2.4 检疫监管

充分发挥森林植物检疫站和木材检查站的作用,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防止疫情传入。

3.3 预警定级与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林业生物灾害预警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3.3.2 预警级别发布

各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林业生物灾害监测调查结果,在综合分析灾害发生可能性后,按职权确定预警级别,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林业生物灾害按照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级)、 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四级。

4.1.1 一般林业生物灾害(级):县域内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10万亩以上、50万亩以下暴发;本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1%以上、5%以下;发生新入侵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4.1.2 较大林业生物灾害(级):州内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5个以上县市区、4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或者全州暴发面积 50 万亩以上;本土危险性的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 5%以上、15%以下;2个以上县市区同时发生新入侵的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4.1.3 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Ⅱ级):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5个以上市州、20 个以上县市区、60 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本土危险性的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 15%上、20%以下;省内新发现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4.1.4 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I):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 8个以上市州、40个以上县市区、10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本土危险性的林业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 20%以上;2 个市州同时发生省内新发现的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

暴发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1.5 级别的确定,一般预警(Ⅳ级)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大预警(Ⅲ级)由州人民政府确定,重大预警(Ⅱ级)和特别重大预警(Ⅰ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4.2 应急响应启动与处置

4.2.1 一般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按预案规定启动级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检查督导落实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指导发生地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物资和设备的调集、交流合作及其他协调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4.2.2 较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按预案规定启动级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检查督导落实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指导发生地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物资和设备的调集、交流合作及其他协调工作;及时向县、州人民政府报告灾情。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需要,组织开展灾害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并报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指导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除治质量;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封锁疫区的建议,依法设立森林植物检疫临时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情况。

镇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对发生地及周边区域调查、取样、检验和实施跟踪监测;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灾情除治情况,并做好宣传工作。

4.2.3 重大或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立即按预案规定启动级或I级应急响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处置;及时报告州、省人民政府,必要时请求上级援助和派专家指导,在上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

4.3 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4.3.1 信息报告

林业有害生物常灾区、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专()职信息员报告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业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核实灾害后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企业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公民发现突发性林业生物灾害,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4.3.2 信息通报

经确定为一般、较大林业生物灾害的,县指挥部立即通报有关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毗邻地县人民政府。有关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接报后,要及时将情况通报给有关镇人民政府及所属下级主管部门,要求其密切关注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并加强监测。

4.3.3 信息发布

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新闻发布部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林业生物灾害信息。

4.4 应急结束

根据专家组意见,在确认林业生物灾害疫情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善后处置工作,恢复受灾森林、林木,清理因应急防治设立的临时设施。经专家组评估确定对林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各级人民政府应酌情予以补助。

5.2 总结评估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发生地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原因、应对工作经验教训和灾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建立健全县基层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强化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队伍建设。

6.2 物资资金保障

县财政统筹安排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经费。县林业局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加强与防治所需物资生产企业的联系,实行合同储备;根据建设规划和储备需求,合理安排应急物资储备建设资金。

6.3 技术保障

县林业局及时了解和掌握县内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超前研究潜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制订防治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规划建设森林保护通用设施,进行全县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普查和预防除治,提高林业生物灾害监测普查和预防除治效率。

6.4 通讯保障

建立完善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明确主要联络人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确保应急期间通讯联络畅通。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林业局要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以及对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除治队员的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能力。

7.2 监督检查

县政府办、县林业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8.1 名词术语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指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林业外来有害生物: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有害生物。

林业生物灾害:指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国土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林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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